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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拖欠工资、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遣散费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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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中港货柜运输业的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九月二十七日)在荃湾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五万九千元。

  案中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最迟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及年假薪酬予一名雇员。此外,该雇主亦未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支付假日薪酬,及未有在劳资审裁处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遣散费。法庭裁定该雇主除须缴付罚款外,亦须经法庭支付欠款。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任何雇主如违反《雇佣条例》第31O、40及41D条分别有关支付遣散费、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的规定,即属违法,每一违例事项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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