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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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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二十六日)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滥用公屋个案,最近,有五名公屋居民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发言人表示:「其中一个案,一公屋住户包括户主及子、女共三人,因填报二○○五年及二○○九年的入息申报表时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於上月在粉岭裁判法院经审讯后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在参阅感化官报告后在本月判刑,户主被判监禁八个星期,其子、女各被判罚八十小时社会服务令。」

  他们在填报入息申报表时,隐瞒从私人住宅物业及商业车辆的营运而得的收入,连续数年少交租金。

  在另一个案中,一公屋居民於二○○八年填写资产申报表时,隐瞒拥有住宅物业的事实,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於二○○九年十月在荃湾裁判法院经审讯后裁定罪名成立,罚款八千元。

  该名居民(上诉人)其后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据之一指上诉人不论是否申报此物业的资产值,都需缴付市值租金,故没有犯案动机。但有关上诉在本年六月被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驳回。

  在第三个案中,一公屋居民於二○○八年填写入息申报表时,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少报收入约七千元,於去年五月在荃湾裁判法院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七千元。

  被告虽提出上诉,但有关上诉在上月被驳回。

  发言人解释,按房屋署现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满十年或以上的租户,须每两年申报入息,若其家庭总入息超逾资助入息限额,须缴交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缴交双倍净额租金另加差饷的租户,须在下一个申报周期申报资产;若其家庭资产净值超逾指定的资产净值限额,便须迁出公屋单位。

  发言人说:「房屋署有机制审查租户申报的入息及资产,以确定其应缴交租金水平或继续租住公屋的资格。租户如在申报入息或资产时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另在适用情况下,租户亦会被罚相等於少收租金款额的三倍罚款。此外,房委会可按现行政策引用《房屋条例》终止有关单位的租约,租户亦须补交过往因资料不正确而引致少付的租金。」

  房屋署呼吁任何人士如发现有虚报个案,可致电房委会热线2712 2712;或透过房委会/房屋署网站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递交「举报滥用公屋电子表格」;或邮寄「举报滥用公屋邮柬」或通知屋恏办事处当值职员。一切提供的资料将保密处理。



2010年9月2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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