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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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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约211,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达成制衣(香港)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9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211,619.16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代29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八名雇主追讨约119,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八名与讼人,分别为品味人生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佳洁干湿洗有限公司、三尚概念有限公司、启耀(香港)有限公司经营Tequila Mexican Restaurant & Bar、威建科技有限公司、Au Chi Yuen、祥发文具有限公司及状元企业有限公司经营台北101,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28,482.61元、23,465.51元、16,887.11元、10,641.75元、6,912元、6,720元、3,150元及663.8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Au Chi Yuen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5,0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每宗案件为930元,审裁处的八宗案件则分别为100元、129元、175元、50元、76元、159元、96元及89元。



2010年9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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