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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劳工行动拘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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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於八月三十日至九月一日,一连三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曙光行动」的一连串打击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十九名非法劳工及十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共搜查了二十八个目标地点,包括酒楼、餐厅、找换店、护老院、物流公司、临时排档及住宅装修单位等。被捕的非法劳工为五男十四女,年龄介乎二十一至五十岁,其中三名人士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此外,当中两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则涉嫌曾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的香港身份证。

  同时,被捕的十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为七男四女,年龄介乎三十七至五十九岁。

  在上述行动中被拘捕的其中两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被发现於荃湾一间酒楼从事清洁工作,他们被控一项在遣送离境令规限下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并於今日(九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各被判入狱五个月。

  同时,其中三名内地非法劳工被发现於牛头角及马鞍山茶餐厅从事清洁工作,他们各被控两项违反逗留条件及一项行使伪造文书的控罪,他们承认控罪,分别被判入狱十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0年9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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