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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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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84,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Che Kee Keung经营Far East Technical Services及Toys Station Co., Limited,因分别拖欠其三名及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121,562.4元及62,454.8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每名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930元。



2010年9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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