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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雇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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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三名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八月二十四)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8,000元。

  三名被告陈成伟、杨新杰及Gurung Samta分别罚款8,000、4,000及6,000元。

  案情透露,陈成伟、杨新杰及Gurung Samta,分别於二○○八年三月六日、二○○九年七月十日及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三名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34,000元。

  根基代理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6,000元。

  根基代理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十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首四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其余三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24,000元。

  根基代理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该名雇员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4,000元。



2010年8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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