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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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约106,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天之源贸易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五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106,958.6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代十八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约8,7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分别为华艺有限公司及张荣立前经营佳誉制衣厂,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7,987.91及725.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的案件为930元,审裁处的两宗案件则分别为115及109元。
完
2010年8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