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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三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第43E(1)条,今日(八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36,000元。
三名被告分别为李俊雄、成瑞祥和谭婕,被控违反《条例》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分别罚款18,000、12,000及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李俊雄,分别於二○○八年八月四日及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蓄意作出虚假声明,讹称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永久性离开香港。
被告李俊雄、成瑞祥和谭婕,亦分别於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及二十二日;以及二○○九年十月三十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两名雇主因违反《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48,000元。
圣光实业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王福祥,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十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其中一项控罪罚款4,000元,另外六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2,000元。
圣光实业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在二○○九年四月至十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其中一项控罪罚款4,000元,另外六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2,000元。
金驰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雅仕餐厅,被控违反《条例》第43D条,即妨碍积金局行使或执行职能的罪行。被告承认控罪,罚款4,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约5,6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奥康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5,614.83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费用为155元。
完
2010年8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