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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日(七月十七日)一间电视台报道一宗怀疑屋升降机偷拍事件,警方发言人回应如下:
「有关报道建基於不准确的基本资料,报道偏颇和具选择性,故我们必须澄清,以正视听。
事发於七月二日凌晨,警方九九九电台於零时零三分接到报案,报案人指零时零一分返回葵盛东的住所时,怀疑被一名一同乘升降机的男子偷拍裙底,事主当时并没有见到该名男子手持相机或手提电话。
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陪同报案人一同兜截疑人,但无结果。当晚警方亦有到物业管理公司查看录影带。但录影带的质素亦十分差劣,当中并没有录影到报案人声称与该男子一同乘升降机的片段画面。警方亦发觉录影带於七月二日零时零一分至零时零四分(约三分钟)没有录像画面,后经管理公司解释为每日更换录影带而停机。
基於报案人向警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并没有发现相关的升降机闭路电视片段;报案人只要求警方加强巡逻。然而,葵涌分区巡逻人员已就事件提醒保安人员多加留意闭路电视系统录像及在内有否可疑人出现。
警方在七月十三日接到电视台记者的查询后,调查人员即时检视该个案的调查记录,并再次查看录影带,确定当日的调查程序及结果均为正确。
为确保报案人对警方的信任,我们再次联络报案人和向她解释调查结果,她重申满意警方当晚之处理和同意警方无需对事件再作调查。
就该电视台对有关事件的报道,我们认为不论在资料搜集和编采方面均有欠专业,包括:
(一) 报道基本资料欠准确
根据警方的纪录,报案人指事发时间为七月二日零时零一分,而并非七月一日晚上十一时四十五分。电视台的资料来源为报案人的朋友,并非直接来自报案人,事发时他并不在场。
(二)选择性报道
警方向记者就事件提供了全面的资料,包括九九九电台接获报案时间和报案人提供的事发时间、事件经过及警方的跟进调查。电视台只引述其资料来源,并无报道警方提供的关键资料,包括报案人提供的事发时间。
(三) 扭曲事实
报道指『警方就在我们查询之后,再与事主联络,指对方同意不再追查,不过又在同一日向管理公司取走录影带调查。』
警方在接获电视台的查询后,为全面回应查询,有需要检视有关事件的调查纪录,包括取走和翻看当日的录影带,并再次接触报案人。以上的处理手法绝对是反映了警方重视传媒的查询及办事的严谨,并关心当事人的感受。在回覆有关查询时,我们已指出其基本资料不准确之处。对於该台仍以欠准确的资料作报道的主线,并选择性采用警方提供的资料作报道,歪曲事件,对警方不公平,更重要的是误导观众,实令人遗憾。
发言人重申,警队是一支关顾社会和专业的队伍,无论在调查案件和处理传媒查询上,态度均是严谨和认真的,并努力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二号
完
2010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