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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就「积极发展社会企业」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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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许晓晖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冯检基议员动议辩论「积极发展社会企业」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发表的意见,以下我谨作几点回应。

  冯检基议员在议案中,以及刚才好几位议员都提及,希望政府检讨现有对社企的支援措施,了解公众和业界的意见,以及参考外国的相关经验,以规划未来社企的发展蓝图。

  议员的意见与政府的政策方向大致上是一致的。我刚才发言提过政府在二○○六年推出「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为新成立的社企提供种子基金、二○○七年起投入资源培育社企人才、以致二○○八年起推出「社会企业伙伴计划」,体现政府支持社企发展的一系列措施。

  事实上,过去几年在政府和许多有心人士共同努力下,我们喜见社企理念逐渐为市民认识,一批社企成功在本地立足,持续营运发展并建立品牌,部分并不需要政府提供资助,由商业或慈善机构,甚至是个人投资,营运自给自足,正如李卓人议员分享的一个例子。此外,亦有民间组织利用政府资助成立商务中心,为社企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务,包括顾问及谘询服务,提供网上社企产品和服务推广及销售平台等,可见民间推动社企的力量正日渐壮大。

  正如一般企业,社企亦面对市场汰弱留强的现实挑战,要依靠有效的营运去克服,并有适合的商业运作模式支持。社企的持续发展是各位发言议员关注的问题,多位议员包括李凤英议员、潘佩妤议员和梁家杰议员提及加强社企的商业营运能力,以及推动商界进一步参与社企发展,这同样是政府非常重视的未来发展方向。

  今天社企发展由刚起步时的政府推动,逐渐转入民间参与带动的第二阶段,当中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和商界对社企发展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于今年一月成立了「社会企业谘询委员会」,成员包括社企营办者、商界人士、学者及热心推动社企的人士。

  委员会其中一项职能,是加深各持分者的相互认识,并鼓励各方更紧密和有系统地合作推动社会企业发展。我们希望委员会的成立,能进一步结合政府和民间的力量,完善有利社企发展的政策措施。委员会已于今年三月及六月分别召开了首两次会议,就多个议题,包括现行发展社企的政策和支援措施,以及未来会探讨的主要议题积极交换了意见。

  本地社企成功的创业和守业例子,共同处是能捕足社会和市场需要,配合有效商业管理和营运。外国社企亦有到香港发展,主要透过设立办事处或特许经营的形式。这显示社企理念在香港日渐普及,市场除了容纳一批本地社企在香港建立品牌,亦吸引外国社企在香港落地生根,让社会大众有更多途径认识及参与社企,香港的社企亦可以汲取外国的成功经验,丰富自己的营运实力。

  刚才多位议员认为,政府应参考外国例子,考虑为社企提供更多政策优惠,例如给予社企税务优惠、外判政府部分工作予社企,为社企提供更宽阔的发展空间。

  我们认同,政府应该尽量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鼓励社企的开设和发展,为此我们透过多方面措施,包括我在第一部分发言提到的种子基金,以及「社会企业伙伴计划」等,为社企提供营运初期的资金,促进跨界别合作。

  此外,政府于二○○八年推行先导计划,邀请社企优先竞投政府合约。先导计划于二○○八年二月开展,由19个部门推出合共38份主要是为期一年的清洁服务合约,涉及金额约1,700万元,服务遍及全港18区,社企成功投得16份合约。计划于二○○九至二○一○年度继续推行,共有53份总值约2,000万元的合约供社企优先竞投。

  以上均为协助社企开拓发展空间的政策措施,我们亦会适时检讨有关安排,配合社企整体发展。

  社企要透过商业模式运作,实现双重目标:即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在财政上自给自足,同时达致公益目的。刚才多位发言的议员都认同这一点。长远而言,社企应完全以商业原则营运,因此,我们认为应让社企与一般企业平等竞争,不适宜为社企引入税务宽减措施或其他优惠政策。社企必须不断创新,寻找市场空间,为社会或某些群体提供所需要但市场上缺乏的产品或服务,务求可以商业原则运作,持续发展。

  有议员包括黄成智议员和李慧琼议员亦提及,政府应该为社企提供不同的融资渠道,包括设立种子基金和借贷基金,贷款给有意成立社企的机构。我们明白社企和其他企业一样,在营运的初期环境会较为困难,因此我们推出「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目的是为社企项目提供种子基金,资助社企成立和营运。我们现在正检讨协作计划的成效,以便建议未来的路向,制定合适的措施,为新成立的社企提供财政支援。成立借贷基金涉及很多考虑因素,我们必须审慎研究。

  关于部分议员指出某些外国国家已为社企设立法例,为社企订下法定定义,社企谘询委员会最近对此亦作了初步讨论,但并未能取得完全共识。综合而言,委员会强调由于社企发展在香港只属起步阶段,任何对社企的所谓官方定义必需足够广阔,才能避免扼杀社企的发展空间。我们认为现时不宜为社企制定法例,因为特定的规管架构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限制,窒碍社企的发展。

  主席,政府认为推动社企发展是一项长远工作,我们会继续聆听各方面的意见,加强政府、民间和商界的合作,共同推动社企发展。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0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4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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