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附表1、2及4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附表1、2及4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附表1、2及4。修正案的详细内容已载列於各委员的文件内。

  修正附表1第12项,是使根据《职业训练局条例》第6条第(2)款(h)段设立的机构,均可被纳入条例草案附表1指明的教育机构名单内。

  附表2的修正案是清楚述明认可评估员在评估残疾人士的生产能力后所提供的评估证明书,一经认可评估员签署后,对有关残疾人士的生产能力水平的评估,即告完成。而当残疾人士及雇主加签证明书翌日起,该残疾雇员的法定最低工资额便按证明书所述明的经评估生产能力水平来计算。此外,在最低工资法例生效后,收取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资的残疾雇员,如因残疾情况有变而选择进行评估,假如所执行的工作并无不同的话,便无须进行雇佣试工期便可直接选择接受评估。因此,我们须要修订附表2的条文,以清楚说明这些情况。

  修正附表4第1(2)条,是把「任期」一词修改为「任免」,目的是与相应的英文条文在意思上较为一致。

  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以上的修正案。



2010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6时2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