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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张国柱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23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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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张国柱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23条有关《残疾歧视条例》的豁免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反对张国柱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他的建议是删除就《残疾歧视条例》的一项豁免。

  《条例草案》同样适用於残疾雇员和健全雇员。由於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可能会影响部分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条例草案》同时制定特别安排,让残疾雇员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的评估。

  我想强调,这项评估是关於残疾雇员的残障对执行工作方面的生产能力可能出现的影响程度,从而厘定应否获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收取按生产能力水平厘定的薪酬。只有残疾雇员一方有权提出要求评估,雇主不能启动评估机制,这点十分重要;同样,评估员由残疾雇员挑选,而非由雇主挑选,两个权都在雇员而非雇主。

  《条例草案》相应修订《残疾歧视条例》,使残疾雇员及雇主清楚知道与残疾人士制定的特别安排有关的行为不会违反《残疾歧视条例》,包括根据《条例草案》附表2的评估结果终止雇佣合约,目的是避免因实施法定最低工资而窒碍雇主聘用残疾人士意欲,这点大家要明白。

  其中有关解雇的豁免,只限於以评估的结果为解雇原因的情况,我强调是以评估的结果为解雇原因;如雇员因其残疾而被解雇,而并非因未能达致其雇用的固有工作要求,《条例草案》不会影响他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作出的申索,大家要清楚这一点,豁免只是限於他评估的结果,这点很重要。若雇员对评估的结果和遭解雇的真正原因有怀疑,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如有需要,再交由法庭根据诉讼各方提出的证据,裁定解雇有否违反《残疾歧视条例》。

  我们作出上述的豁免是基於过去一段日子许多康复团体与我们接触,他们认为即使《条例草案》为残疾人士提供特别安排,若无相关的豁免,很易会引致雇主因评估结果终止雇佣合约而引起歧视的争议或诉讼,定会大大窒碍雇主聘用残疾人士的意欲,特别是残疾程度较为严重的残疾人士,结果只会与提供特别安排以保障残疾人士就业机会的目的背道而驰,即是说他们许多会因为这样就没有意欲提供机会予残疾人士,甚至试工。

  就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有关残疾人士的安排,劳工处曾与五十多个康复团体会面,包括获社会福利署资助提供职业康复服务的非政府机构、自助组织及家长组织,而平等机会委员会亦有参与。此外,劳工处也曾与逾三十名在聘用残疾人士方面具丰富经验的雇主代表会面。

政府的动议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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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政府建议修正第23条,乃技术性的修订。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委员的文件内。《条例草案》在去年六月刊宪,其后立法会在十一月通过修订《残疾歧视条例》附表5的动议,把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为某一特定组别的残疾人士所提供的票价优惠,列为附表5下的进一步例外情况。因此,我们这项技术性修订,是重订《残疾歧视条例》附表5内的项目编号,只是重新编号而已。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反对张国柱议员的修正案,并支持及通过政府的修正案,多谢。



2010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5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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