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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何秀兰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15(4)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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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15(4)条有关修订附表3──订明每小时最低工资额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相信大家也很清楚政府的立场,我们是不赞同并反对何秀兰议员的修正案。原因是社会人士对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意见纷纭,加上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对香港经济和就业有很深远的影响,所以我们恪守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这是重要的。正正就是这原则,我们在制订机制和检讨的过程里,都是要紧守这信念,真的要讲数据,尽量客观、尽量持平。但我们绝对不是不尊重立法会,大家有错觉。刚才亦有很多意见指是行政长官个人的决定,这点有些误解。如果看清楚条例,我们说的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机制,是行政会议一定要认同才可交给立法会;任何的附属法例都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去制订,不是由一个人去做,所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有权制订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原则上亦有权修订由最低工资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大家要明白这一点。但我要强调立法会是绝对有权同意或否决,权你们是有的,即是说若你们不满意、认为不合理的,可以否决,否决了之后当然政府要做工夫,若不满意是什么理由呢?难道作为局长立法会不接受便算?不可以的,我是要跟进的,原来议员是哪方面不满意、有什么忧虑、有什么关注,委员会会再做工夫。大家要明白我们绝对尊重,并没有霸道、霸权,大家不要想得太远,我们真是实事求事。我亦想强调,有关整个委员会一篮子经济指标等,较早前我已讲了很多次,我不再重复。我们聆听持分者意见,每次谘询检讨都听取很多人的意见。今次只是听意见,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便听取了几百个团体的意见,所以检讨不是讲说话般简单,检讨的周期是数个月的,亦很intensive,很认真。除非是草率的,否则要听、要了解;要到访保安、清洁、食肆等,整个过程很严谨,亦有板有眼。所以大家要明白,我们向立法会提交,立法会亦按一贯的做法,即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做。另一点我想回应的是有议员说会否违反《基本法》或很多宪政问题,是没有的,因为我们事前已取得很清晰的法律意见。刚才亦有数位本身是法律专家的议员指出,事实上是有先例的,除了刚才说的两条,还有《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6B条,一是立法会接受,一是立法会不接受。我要带出的信息是我们不会做非法、违法的事,一定不会做。

  我们还参考了其他地方,刚才谢伟俊议员做了很多研究工作,较我早一步说出来。或容许我简单讲讲。很多地方是用行政机构,一般是委员会决定,国会完全没有扮演角色。这些地方包括内地、新西兰、加拿大卑诗省和安大略省、南韩、台湾、法国、澳洲。至於英国,有议员认为是一贯的做法,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英国有一做法是,如政府认为有些附属法例要国会有权批核、不接受或修订,可以在主体法例订明修订,但在最低工资方面英国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李卓人议员别以为英国是这样做,英国是有例外,虽然是可以的,但没有这样做。

  大家可见整套是以数据为依归,客观而持平,这是重要的。我希望大家明白,其实今日很多意见都可归纳一点,就是这机制对大家来说是新的事物,我们定会就你们的意见和议员保持紧密的联系,因为这新事物「落地」时,将会有很多问题,希望我们大家在立法会携手合作,做好这件事。多谢主席。



2010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5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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