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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王国兴议员和李卓人议员分别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11(3)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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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就王国兴议员和李卓人议员分别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11(3)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王国兴议员和李卓人议员分别对第11条第(3)款提出了很类似的修正案,我完全明白两位议员的出发点,但我想强调我们是不认同你们的修正,让我很扼要讲讲我们的理据和理由。

  首先,香港属高度外向型的经济体系,同时我们实施联系汇率制度,因此工资和价格的弹性,对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抵御外围冲击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条例草案》的目标,正正是要订立恰当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设定工资下限,这个很清晰,以防止工资过低,并同时确保不会严重损害本港劳工市场的灵活性、竞争力,以及不会对弱势工人的就业构成不良的影响。

  基於这个目标,《条例草案》原本的第11条第(3)款清楚规定,我刚才讲的四条支柱,第一是防止工资过低,我要强调这是出发点,叶伟明议员说以经济行先,其实不是,最重要是防止工资过低,同时要尽量平衡,减少低薪职位的流失,这是第一个目标。第二是要取得适当平衡,还须兼顾维持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竞争力。这是一个平衡的工程,我们今日讲了许多次最低工资立法整个理念和布局是一个平衡的工程,这是很重要,是整个立法的精神和基础。所以两位议员的修正案实质上把这项原则拿走,可以说令到这个基础荡然无存。

  王国兴议员的修正案硬性规定最低工资委员会须顾及两个需要,第一是要防止工资低於综援水平,以及第二要顾及雇员可应付其个人及其赡养家庭人口的生活必要开支,即两个需要都要顾及。可以这样说,这两项需要都与我刚才讲与整个制度、整个立法的基础相违背。首先让我解释,我在恢复二读时都有提到,法定最低工资与综援完全是两件事:法定最低工资是雇员个人因工作而从雇主获得的报酬的下限;综援则以家庭为单位,并非以个人为单位,是由政府发放的经济援助,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有效的安全网,这是第一点。第二,工资是雇员付出劳力的回报,因此法定最低工资作为工资下限而非生活工资,即是说并不一定足以应付所有雇员的家庭开支,除了个人还要赡养所有家人的需要真的是做不到。而事实上,我较早前也提及到许多雇员的家庭开支亦可以有很大差异,每人也不同的。符合资格的家庭,如果是在职也好、有经济困难等,其实可透过社会保障计划得到援助,我们有低收入住户的经济支援,或许容许我稍后再解释它的运作。我明白王议员和李议员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工有足够的工资保障,但最低工资与综援两个基本概念真是不同的,所以不要将两者混为一谈。

  举个例子,王议员你刚才讲过一人、二人、三人、四人家庭,其实我具体些和你们分析。如果以单是以失业个案来计,没有工作领取综援的,一人的平均综援金是2,820元,这是最新的数字,二人是5,464元,两人家庭的失业综援,四人是9,878元。如果遇四人家庭的,雇主是不是就要给9,878元呢?如果遇一人的又是不是给2,820元?所以大家讲不要低於综援这口号、这理念,我们明白,但要小心我们在说什么。根本不低於综援是很困难的,要雇主按照每个家庭有多少人而给予多少工资,这是委员会做不到的,所以大家要明白理念在哪里。但我完全明白大家的忧虑,也是从保障劳工为出发点,我也一样,其实我比你们还更紧张。所以在过程内,我在较早前讲过,其实都是希望委员会关注到基层市民的需要。事实上我再重申一次,委员会在厘订最低工资建议水平时,是要看一篮子的指标,这一篮子的指标我再重申有四个主要范畴,第一是整体的经济状况,第二是劳工市场的情况,第三是竞争力,第四是生活水平,这个已经是很清晰,生活水平他们已顾及到,并非没有理会。还有其他政策的相关指标是什么呢?包括社会和谐;鼓励就业,大家都知道鼓励就业是希望要有所谓「体面的工资」,即ILO 国际劳工组织讲的"Decent Wage"和"Decent Pay";提升生活质素;提高购买力和其他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所以大家不用过於忧虑要写下去,怕太低,其实委员会有听取意见,大家都知道他们都见过许多工会、商会、持分者等,他们能拿捏到民意,让我们给予委员会一些空间去研究。

  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亦硬性规定最低工资委员会在研究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时,一定要考虑雇员及其家庭的需要。我刚才也分析了,大家都知道要同时做到这两样是有困难的。

  另一方面,李议员你刚才提及到须顾及一般工资水平、生活费用、社会保障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相对生活标准。我刚才讲,最低工资委员会是采取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这几个字会不停在我们的讨论中出现:「以数据为依归」,一个平衡的方案,这是很重要。大家如果记住,讨论便可以更有理性、更有意思。我们除了用一篮子指标以外,其实目标是要审慎、客观、全面。客观即是肯定要顾及到民情,基层生活的困苦,要客观审视情况如何,所以我们为何要特别为这个最低工资做一个大型调查呢?为什么要做一万个中小企、六万个雇员呢?目的就是要拿出这些数据,再加上基层生活的情况大家很清楚,统计处也有综援数字反映出来。顺带一提,我真的觉得在这样的环境下,是不适宜在法例上作硬性规定,即是两位议员所说的指标、需求。

  还有一点值得说,就是我们参考过外国的经验,在英国、新西兰和加拿大最低工资法例内,均无条文订明厘定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指标,一般都只是大原则,不可能有实际的指标。

  基於我刚才讲一连串的考虑,我们觉得原本的条文,即第11条第(3)款所列的原则,是合乎现实,切实可行,这很重要。希望大家明白到我们不认同两位议员的修正案,希望其他议员反对,多谢主席。



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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