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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及分发罪行」条文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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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及二○○九年《版权(修订)条例》有关「复制及分发罪行」的条文於今日(七月十六日)生效。

  根据主要条文,若机构在未经版权拥有人授权下,为贸易/业务的目的或在贸易/业务的过程中,频密或定期地为分发而制作或分发刊印书本(包括连环图册)、报章、杂志或期刊内版权作品之侵权复制品,而其制作或分发的程度超逾法定数字界线并导致版权拥有人蒙受经济损失,则该机构及负责其内部管理的董事/合伙人/人员可能须负上刑责。

  为协助机构更清楚明白此罪行,从而制定良好的作业模式以妥善管理版权资产及防止不慎作出盗版行为,政府发布了《有关防止业务最终使用者盗版行为的指引》(二○一○年修订版)及有关此罪行的常见问题。这些参考资料及其他版权资讯现已载列於网页www.copyright.gov.hk/update,供公众参阅。



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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