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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李卓人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有关留宿家庭佣工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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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卓人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有关留宿家庭佣工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政府是反对李卓人议员提出有关留宿家庭佣工的修正案的。

  《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是订立以时薪计的法定最低工资,以防止雇员的工资过低。

  以时薪为基础,是为了确保雇员得到与工作时数相称而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金,多劳多得。留宿家庭佣工独特的工作性质令工时无法计算,故此《条例草案》需要豁免该类雇员。豁免留宿家庭佣工,并不代表他们会出现工资过低的情况,因为留宿家庭佣工有非现金权益,我较早前已很清楚交代过,例如免费住宿、节省了的交通费、免费膳食或津贴,一场般来说外佣有七百四十元,本地雇员有些获雇主安排,实际所得的酬劳并非单单反映在薪金水平的数字上,事实上他们可动用现金的比例,亦较其他非留宿雇员为高。

  我会在稍后时间再阐述豁免留宿家庭佣工的理据。我想在此首先说明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在政策上不可取,和在操作上不可行。

  李卓人议员修正案的主旨是以日薪为基础,把《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扩大至留宿家庭佣工。

  具体来说,他的修正案,是在以时薪计的法定最低工资上,乘以一个「转换乘数」,而得出一个「每日最低工资额」。将留宿家庭佣工於工资期的总工作日数,乘以「每日最低工资额」,就会得出该工资期的最低工资额。

  李卓人议员提出的修正案违背了政策制订的基本原则,并不可取。《条例草案》无意为一般或任何类别雇员订立以日薪为基础的法定最低工资;亦无意规管员工必须工作多少个时数方可获得以日薪计的最低工资。

  另一方面,在没有规管工作时数的情况下贸然加入以日薪计的最低工资,要决定该日薪最低工资水平,将会极其困难,其中的计算纯属臆测,而非以数据为依归。

  事实上,现时每个留宿家庭佣工的工作性质及每天的工作时数视乎雇主的家庭需要而定,各有差异,而每个留宿家庭佣工所享有的免费住宿及通常获得的免费膳食亦不一样;这些情况意味不同的留宿家庭佣工每日的实值工资可能存在极大的差异。李卓人议员建议将时薪法定最低工资,乘以「转换乘数」,得到该个日薪法定最低工资。但到底何谓「转换乘数」,修正案却完全没有说明,没有交代。到底指的是时薪法定最低工资的一个百分比,还是一条方程式,我们无从得知。若是一个百分比,那应如何厘定呢?有什么基础呢?如果是一条方程式,那应该包括什么元素呢?又应该如何考虑该些元素呢?每个元素的比重又如何呢?这些问题完全没有交代。

  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违背了条例以时薪为基础的重大政策目标,并完全没有说明如何设定及操作这个绝对关键的「转换乘数」,政府认为这建议完全不可以接受。

  再者,「转换乘数」容易引起留宿家庭佣工之间互相比较雇主给予的总体薪酬,包括非现金权益,增加劳资对立,不利社会和谐。同时,即使「转换乘数」有明确及可行的操作基础,若以之订立日薪法定最低工资,亦必须采用另一套与订立时薪法定最低工资截然不同的检讨机制。将两者包括在同一条例下,将混淆检讨机制,引起争议,亦是不可取。

  我恳请议员反对李卓人议员全部有关留宿家庭佣工的修正案,让政府在《条例草案》下豁免留宿家庭佣工。

《条例草案》豁免留宿家庭佣工的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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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现在我想很简单阐述《条例草案》豁免留宿家庭佣工的理据,事实上我在较早前已很详细交代,容许我扼要地谈谈。

  刚才我在恢复二读辩论发言时指出,政府在仔细考虑过各项相关因素和情况,以及持份者的意见后,建议在法定最低工资的涵盖范围豁免所有,不论是本地或是外籍的留宿家庭佣工,这是因应本港情况最合适的做法。豁免留宿家庭佣工,主要是考虑到其独特的工作模式和非留宿工人没有同样取得的非现金权益。我要再次强调,这豁免与性别和种族完全无关,绝非歧视,事实上,我要藉此机会感谢香港所有的外佣对香港的贡献,他们是劳动人口的重要成员。

  以外籍家庭佣工为例,除了免费住宿外,政府规定雇主的基本聘用条款还包括免费膳食或膳食津贴、免费医疗,刚才叶刘淑仪议员说得很清楚,医疗是全包的、来回原居地的旅费等。政府早於一九七三年,远远在最低工资未讨论之前,已订明强制性的「规定最低工资」,保障外佣。虽然只是以行政方式制定,但短付「规定最低工资」,现时是三千五百八十元,同属《雇佣条例》下的欠薪罪行,雇主须负刑责。事实上,在这几年,劳工处加大力度严打短付工资,特别是外佣的雇主,有雇主因短付外佣工资罪名成立,被判监禁达最初九个月,后来上诉减至三个月,是真的要监禁,而判缓刑及罚款者更大有人在。在这方面我想重申我们是高度重视外佣权益的保障,除了在工资方面,外佣亦与本地雇员一样享有《雇佣条例》下所有的法定权益,包括所有假期、所有福利。

  我刚才所说的是为何我们要豁免留宿家庭佣工的原则性考虑。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一段日子我们谘询期间,一些持份者就法定最低工资涵盖留宿家庭佣工而带来的实际影响,亦提出过切实的关注,其中包括因成本增加而需要停止雇用留宿家庭佣工的家庭,其中一个在职配偶(多数是妻子)很可能需要离开劳动人口而留在家中照顾家庭。现在香港有二十二万八千九百个家庭聘用二十七万八千九百名外佣,这数字相当大,即是说若发生事,受影响家庭的数目很大,所以这回响大家不容忽视。根据政府统计处的数字,在一九九九年至二○○九年期间,二十五岁至四十五岁女性的劳动人口参与率由67.6%上升至77.3%;这数字反映女性在劳动市场上多了出来做事。我们在面对香港人口老化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三思任何会令从事经济活动的相关年龄界别人口的劳动参与率下降的措施。 

  基於以上一连串的理由,政府认为在法定最低工资的涵盖范围豁免留宿家庭佣工,是最切合本港实际情况的做法;相反,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并不可行。

  主席,我希望重申,《条例草案》旨在订立以时薪为基础,而非日薪为基础,的法定最低工资。留宿家庭佣工难以计算工时的独特工作性质,及包括了非现金权益的独特雇佣条件,令他们实值工资存在极大的差异,无法以客观方式订定李卓人议员建议的「转换乘数」。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无法克服留宿家庭佣工的独特情况,亦未就建议的「转换乘数」提供任何细节。将时薪代以日薪,乘一个「未知数」的「转换乘数」,极不妥当。若有关修正案获通过,将无法操作,势必引起社会的极大回响。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反对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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