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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5条第(2)及(5)款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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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正《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5条第(2)及(5)款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5条第(2)及(5)款,修正案的详细内容已载列於各委员的文件内。

  我们建议修正《条例草案》第5条第(2)款,以清楚说明於任何工资期内就某雇员的非工作时数而支付予该雇员的款项,不得算作为须就该工资期或任何其他工资期支付的工资的一部分。就计算某一雇员有否获支付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时,这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做法。这是草拟形式的技术性修订,使第5条第(2)款更加清晰。

  而这些款项主要是指雇员所获支付的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等。

  此外,我们亦建议修正《条例草案》第5条第(5)款,订明就某工资期计算法定最低工资时应如何计算佣金,以决定雇员有否获支付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我们建议的修正案清晰订明如何计算在雇员事先同意下於某工资期支付的佣金,确保劳资双方在厘定雇员按《条例草案》应得的法定最低工资时能清晰明确地计算佣金款项。

  主席,法案委员会曾就有关条文作出详细和深入的讨论。我们慎重地考虑了委员的意见,并动议修正第5条第(2)及(5)款和相关的技术性修订,务求更清楚反映政策原意。在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前,政府会积极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让劳资双方了解法例条文,以及他们在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的责任和权益。我们亦会在宣传资料内列举适用於不同行业的具体例子,说明有关工资的条文的应用情况。

  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支持通过以上由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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