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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竞争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竞争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规管各行各业内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订立法律架构,及设立竞争事务委员会和竞争事务审裁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以确保政府的竞争政策能更有效推行。
自由竞争是香港经济赖以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的竞争政策的目标是要透过推动可持续及公平的竞争,提升经济效益和促进自由贸易,达致商界和消费者双赢的局面。政府在二○○五年六月成立竞争政策检讨委员会,研究香港市场竞争的情况及政策的成效。
检讨委员会在二○○六年六月发表的报告中指出,虽然香港经济自由开放,进出市场的屏障不多,但本地市场规模细小,部分行业容易由少数大公司主导。报告建议制定跨行业竞争法,让当局能更有效调查反竞争个案,并判以惩处。
政府其后分别於二○○六年十一月及二○○八年五月就竞争法进行了两轮的公众谘询。得到的回应显示大多数意见支持政府订立跨行业竞争法。
二○○八年的公众谘询完结后,我们随即展开详细研究及分析所收到的意见。参考了回应者的意见,加上考虑到在二○○八年的一些法庭判决,我们修订了早前建议以民事执法的模式,改为司法执行模式。由於改动需时处理,我们在去年三月向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时建议,把提交《条例草案》的时间延至二○○九至一○立法年度。今日提交的条例草案,是符合以上的承诺。
《条例草案》订定概括条文禁止业务实体之间的任何反竞争协议、决定或经协调做法,及禁止拥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滥用权势,以达到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任何在香港境外地方作出的行为,只要影响在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亦将受规管。为使法例更明确清晰,《条例草案》列举了一些反竞争行为的例子,以补充概括条文的内容,并规定竞争事务委员会须在进行谘询后制定诠释和实施行为守则的规管指引,以回应商界对法律确切性的关注。
至於合并规管,两次公众谘询的回应显示社会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仍然分歧。我们亦考虑到竞争政策检讨委员会的建议,竞争法应该重禁止反竞争行为,而并非通过规管垄断及合并活动针对市场结构。有见及此,《条例草案》订立合并守则只维持《电讯条例》现时对收购合并活动的管制,但我们会在通过竞争条例及实施数年后,检讨其成效时,一并研究是否扩大管制其他行业的合并活动。
组织架构方面,正如我较早前提到,《条例草案》订明采用司法模式。当中独立的法定竞争事务委员会,简称竞委会,会负责调查反竞争行为及提出展开法律程序。而隶属司法机构的竞争事务审裁处将负责审理及裁决违法行为、覆核竞争事务委员会的裁定、聆讯私人诉讼及指令补救方法。对竞争事务审裁处所作决定的上诉须由上诉法庭许可及审理。竞委会会由一名主席领导,连同主席在内,委员合共不少於五人,全数由行政长官委任。
竞委会的行政运作由行政总裁领导,人选由竞委会在得到行政长官同意后委任。竞委会的运作经费将由政府经立法会审批后支付。为确保竞委会能秉公处理涉及竞争事宜的个案及公帑能用得其所,竞委会须受《防止贿赂条例》及《申诉专员条例》规管,并须接受审计署署长的衡工量值式审计。
至於竞争事务审裁处的组成方面,原讼法庭每名法官根据其任命,将自动成为竞争事务审裁处成员。行政长官会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委任其中一位竞争事务审裁处成员为审裁处主任法官。另外,顾及到一些持份者担心引入新法例会带来高昂的诉讼成本,竞争事务审裁处所采用的法律程序会在符合秉行公正的原则下,尽量不拘形式。
新法例将与广播业及电讯业现有规管竞争的架构并行。《条例草案》规定,广播事务管理局及电讯管理局局长就广播业及电讯业的竞争事宜与竞委会共享管辖权,不过他们现有裁判职能会移交竞争事务审裁处。
为了减低社会整体在调查及诉讼的成本,竞委会能就规模较小和严重程度较低,例如一些牵涉中小企的反竞争个案进行和解。《条例草案》设有两层承诺机制,授权竞委会可接纳被指正在或已经违反行为守则的人士作出承诺,放弃或修正其反竞争行为;竞委会亦可直接发出违章通知书,要求违章者支付不超过港币一千万元的款项。竞委会在满意及释除疑虑的情况下,可终止调查,及不对违章者展开或继续进行法律程序。
至於较严重的反竞争个案,竞争事务审裁处在完成审理及裁决后有权就违反竞争守则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
为使竞委会能更容易侦破一些隐蔽性较高的反竞争协议及行为,《条例草案》授权竞委会与被指违反行为守则的人士订立宽待协议,条件是该等人士须与竞委会合作,於调查阶段和就其他涉案各方在竞争事务审裁处进行法律程序时提供协助。在达成宽待协议后,竞委会不会就有关人士违反行为守则展开或继续判处罚款的法律程序。
除了透过竞委会行使法例所赋予的调查权力及提出展开法律程序的执法工作外,《条例草案》亦容许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士向竞争事务审裁处提出私人诉讼。相关人士可在竞争事务审裁处、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裁定某行为违反行为守则后作出「后续」诉讼。他们亦可作出「独立」诉讼,要求竞争事务审裁处就违反竞争守则的行为作出裁决及发出补救指令。
至於豁除及豁免条例适用性方面,我们参考了其他竞争法管辖区的做法,在《条例草案》中引入豁除及豁免条文,授权竞委会因应申请,决定个别协议或行为应否基於一些特定的原因而获豁除受行为守则规限。竞委会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协议或行为是否能提升整体经济效率、是否因须要遵守法律规定而作出、或属於获政府委托营办令整体经济受益的服务。此外,《条例草案》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信纳有特殊及强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或者有避免抵触国际义务的需要,同意行为守则不应适用於某些协议或行为,可颁令豁免该等协议或行为受行为守则规限。相关命令须按照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颁布。
另一方面,鉴於公营机构的活动大多为非经济活动而并不属於竞争法例的规管范围,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规例指明的法定团体或指明的活动外,《条例草案》不适用於政府及法定团体或其指明活动。有关规例须按照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制定。制定规例会在《条例草案》生效后才进行。
豁免政府及法定团体的安排一直备受关注。建议的出发点,是考虑到公营部门提供的服务大多属於与民生及与经济基建息息相关的类别,例如医疗、房屋及基础教育等。我们有责任确保这些社会必需的主要公共服务不受影响。因此,我们认为较稳妥及明确的做法,是把政府及法定团体豁免於《条例草案》的规管范围外。事实上,《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为更有效落实竞争政策,政府作为有关政策的推动者,无论过去,现在或将来,均会坚守公平竞争的理念,确保公营部门的工作符合香港的竞争政策。
各政策局及部门会小心研究在它们辖下超过五百个的法定团体,并根据《条例草案》中所定的准则,判断那些团体应受《条例草案》的规管。虽然,有关规例须待主体法例获通过后才会制订,我们明白公众及立法会对此课题的关注。因此,待我们完成有关研究工作后,会率先向立法会交代。
另外,我们留意到部分商界人士尤其是中小企担心竞争法会影响营商的灵活性,并增加成本。他们更担心会因为对法例不了解而误堕法网或有大公司会引用法例而受到打压。
为释除商界,特别是中小企对新法例的疑虑,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已就企业申请豁免个别协议的安排、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新法例实施安排方面等,订立相应条文及引入合适的机制,协助企业遵守法例。
为防止竞争事务委员会的调查投诉机制及在竞争事务审裁处进行的司法程序被滥用,《条例草案》订明,竞争事务委员会可拒绝跟进一些微不足道、琐屑无聊或缺乏实质内容的投诉,竞争事务委员会行使调查权力前,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违反竞争守则的行为已经、正在或即将发生。另一方面,竞争事务审裁处作为司法机构下的高级纪录法院,亦有权剔除欠缺理据或无理取闹的私人诉讼。
我们计划在制定法例后,至到主要禁止条文生效前会订立过渡期,让市民了解新法例内容,及让商界作出适当调整。竞争事务委员会亦会进行推广及教育工作。
主席,《竞争条例草案》是香港竞争政策发展的一项重要里程碑,亦彰显政府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决心。我们希望透过《条例草案》提供的法律架构,更有效禁止和阻遏在不同行业出现的反竞争行为,使市场力量能自由运作,并协助营造公平及具竞争力的营商平台,从而增加及优化消费者的选择,令他们受惠。
我们明白公众及立法会普遍支持制定跨行业竞争法,并一直对政府草拟工作的进度有所期望。我非常高兴政府最终能够如期在本立法年度提交《条例草案》,切实履行了行政长官於二○○九年施政报告许下的承诺。
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及通过《条例草案》,多谢。
完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