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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街头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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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许晓晖的答覆:

问题:

  据报,现时有不少人士在街头进行表演活动娱乐大众,深受欢迎,但近年当局曾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对这些表演者提出检控,令人担心政府试图透过执法减少他们的表演空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在执行有关法例时有否运用酌情权,对街头表演者作出劝谕及引导,并只在屡劝无效后才提出检控他们;若有运用酌情权,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有市民反映,现时大部分街头表演者均在公共空间进行街头表演,而前线执法人员往往未能把他们的表演活动与行乞活动区分开来,单凭主观判断便作出检控决定,当局会否检讨现行法例,清楚界定何谓街头表演活动,以免他们在向市民提供娱乐时被当作行乞而遭检控;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於本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推出的开放舞台试验计划规定,参加的表演者不可向公众收取赏金,但有不少表演者表示,这项规定可能会窒碍街头文化艺术的发展,当局会否检讨该项规定,让表演者有更大空间持续推广街头文化艺术;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们积极向公众推动文化艺术,鼓励社区参与,让艺术融入大众的生活。除了在社区举办各项文化艺术活动外,在符合公众安全和没有对市民构成滋扰或不便的原则下,我们欢迎街头艺术表演,让艺术可以成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增添我们城市的文化气息。

(一)本港法例并没有明文禁止街头表演,一般而言,市民大众(包括街头表演者)必须遵守本港法律,包括不得在任何公众地方对他人及/或交通造成滋扰、烦扰或阻碍;不得造成噪音滋扰,以及不得作出不雅、淫亵、令人反感或令人厌恶的不良表演。相关法律条文主要载列於《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等。如果街头表演活动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警方会视乎个案的具体情况,向有关人士作出劝喻或发出口头警告,并可能会要求有关人士终止表演,或根据有关法例提出检控。

(二)香港地小人多,如街头表演在社区内人多挤迫的地方进行,可能为途人带来不便,甚至滋扰当地的居民和商户。为容纳表演者,同时尽量避免对市民构成不便,我们建议选择一些合适地点,设立表演区,以推动街头艺术表演。

(三)民政事务局在征询相关区议会辖下委员会的意见后,在本月推出「开放舞台」试验计划,在三个人流较为畅旺,而环境上有利进行户外表演的地点,即香港文化中心广场、沙田大会堂广场及葵青剧院广场,设立表演区供个人或团体表演。计划会试行六个月,以吸收经验和检讨成效,从而制定未来路向。

  试验计划采用先到先得的登记制度,表演者/团体无须缴付场租。为确保演出符合一定的艺术水平,拟议表演项目须经专责小组作试演评核。小组成员包括场地管理的代表、文化界代表,以及当区区议会代表。

  从与业界一直的沟通接触,我们理解他们对收取赏金安排的关注,同时我们亦考虑到赏金作为文化消费实践的这一层意义,因此我们正在修订试验计划的细则,容许表演者/团体在表演区内收取赏金。

  我们希望试验计划能为艺术爱好者开拓更多创作和表演空间,同时让市民有更多机会接触艺术,以进一步丰富城市的文化特色。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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