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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建筑规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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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黄成智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本年六月二十三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截至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止,共有二十一个项目已批出土地但仍未动工(俗称「熟地」),涉及约一万二千个住宅单位,而政府在地契上会加入「建筑规约期」,规管项目的落成日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该二十一个项目的位置、每个项目涉及的住宅单位数目,以及在地契上加入的「建筑规约期」条款的内容(包括项目需于何时落成)为何;

(二)当局对未能如期落成该等项目的发展商有何惩罚或跟进程序;当局有何程序审批延期落成的申请,以及项目发展商需否提供延期落成的原因及向当局缴付任何罚款;

(三)有否在过去五年落成的项目曾申请延期落成;若有,平均及最长延期多久,以及延期的原因为何;及

(四)现时未能按「建筑规约期」如期落成的项目的数目为何,并按该等项目的地段编号列出项目名称、住宅单位总数、原定落成日期、延长落成日期及原因,以及因延长落成日期而向政府缴付的罚款总额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每个发展项目须在批地文件或契约条件所列明的「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有关文件或契约中所订明的最少楼面总面积,并取得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问题中提及的二十一个项目的位置、涉及的住宅单位数目及「建筑规约」期限载于附件。

(二)倘若有个别发展项目的地段业权人预期不能在「建筑规约」期限内建成批地文件或契约条件所订明的最少楼面总面积,及取得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有关地段的业权人一般会向地政总署提出理据申请延长「建筑规约」期限。地政总署在处理申请时,会考虑地段的业权人提出的理据及发展的进度。当申请获批,申请人须遵守地政总署施加的条件,包括缴付补价。

(三)及(四)地政总署并无问题所要求的现成资料。由于过去五年批地数目众多,而且个案分散各区,各分区地政处须抽调人手逐一翻查有关个案档案,才能提供问题触及的资料。面对土地管理工作日益繁重,署方对抽调人手翻查个案档案有实际困难,恐怕会妨碍部门处理其公众关注的课题。我认同署方的看法。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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