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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相互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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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俊仁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在二○○一年一月实施的「相互通报机制」,内地公安机关会向香港警方通报有关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以及有关内地机关向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同样地,香港警方会向内地机关通报有关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向内地居民提出刑事检控的情况,以及有关内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两地执法机关分别作出通报的次数;涉及的两地居民数目;当中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非正常死亡的居民数目各有多少,以及涉及的刑事指控为何;

(二) 香港警方收到内地机关的通报后,会否主动协助遇事的港人及其家属;如会,协助的形式及详情为何;及

(三) 有否定期作出检讨,确保政府能够透过相互通报机制为遇事的港人及其家属提供所需的支援;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议员的提问,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 相互通报机制最近五年(二○○五年至二○○九年)及今年一至五月的统计数字列於附件。

(二) 设立通报机制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的家人能尽快知悉有关情况。故此,香港警务处收到内地机关的通报后,会即时尝试联络当事人的家人。若家人愿意,可联络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或特区政府驻内地的办事处,他们会在可行范围内尽力提供协助。根据经验,这些协助可包括向内地有关当局转介家人的特别要求(如探访当事人),以及提供有关聘用内地律师的资料等。

(三) 一般而言,通报机制自二○○一年实施以来,一直有效运作,亦达到尽快通知家人有关情况这目的。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会根据处理个案经验,不时交换意见,进一步优化机制的运作。例如自二○○三年六月起,机制在内地的涵盖范围已由公安及海关的个案,扩展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部的个案。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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