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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检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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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霭仪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的答覆:

问题:

  据报,去年十二月十九日,一名身体伤残并持有有效流动小贩(冰冻甜点)牌照的小贩(俗称「雪糕仔」),被指在尖沙咀天星码头附近摆卖造成妨碍,以及售卖糖果「珍宝珠」,因而被控阻街及售卖非牌照指明的商品。控方在开审前撤销阻街罪,但保留第二项控罪。裁判官在庭上明言此案案情轻微,无必要提出检控,质疑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准及控方的检控原则,并轻判被告罚款一百元。报道指有市民对当局胡乱执法及检控,表示不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根据现行的检控政策,律政司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必须考虑有否掌握足够的证据,以及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这个政策是否已经改变;就上述案件而言,律政司是基於什么公众利益的理由而决定提出检控;

(二)在上述案件中,控方是否因证据不足而撤销阻街罪;若然,律政司有没有考虑仍然控告该名小贩售卖非牌照指明的商品,会否给予市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印象,以致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及

(三)律政司会否就该案作出全面检讨,以期改善现时的检控政策?

答覆:

主席:

  律政司负责履行检控职能,根据既定的检控政策,任何检控决定,都须基於两个考虑因素,首先,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或继续进行检控的法律程序;第二,假如确有充分证据,便要考虑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就后者作出决定时,检控人员必须考虑是否有某些事项显示出检控并不符合公众利益。这些原则已载列於律政司的《检控政策及常规》,亦没有改变。虽然律政司处理大部分检控工作,但有些属规管性简易罪行的执法工作,则由多个政府部门负责,而相关的检控工作亦由部门的检控人员进行。部门检控人员进行检控时,都应该应用《检控政策及常规》的规定,如遇上有不确定之处或有法律问题需要澄清,部门检控人员会寻求律政司的法律指引。

  负责就规管性的轻微罪行进行执法的部门,对於如何确保受规管人士遵守有关法例,具有酌情决定权。由於涉及的罪行一般属於轻微性质,动辄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未必符合公众利益,故执法部门应寻求其他途径确保有关人士遵守法例。这包括教育他们认识法律对他们的规定,提醒他们某些行为可能构成罪行而可被检控,若他们已经触犯法例,警告他们必须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不得再犯。政府当局的一贯目标,是确保公众守法,假如能够在无须检控的情况下达到这个目标,则会更加符合公众利益。但假如所有这些措施都未能奏效,而有关人士屡次被警告仍不理会,坚持以身试法,则提出检控实属必要,亦符合公众利益。

  关於这条问题所提及的案件,案中的控罪是根据《小贩规例》(第132AI章)而提出,并由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采取执法及检控行动。食环署在发出传票前曾经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指引,并根据该法律指引,就阻碍行人专用区和售卖未经许可商品的罪行票控被告人。而律政司的法律指引亦根据上述检控政策作出。在开审前,食环署决定不会继续就阻街罪进行检控。我们从食环署得知,他们作出这项决定,是考虑到该小贩是一名新持牌人,可能没有充分理解该署发出的行政通知,即使食环署已将该行政通知发给所有当时持有牌照的雪糕小贩,并上载到食环署的网页。虽然在作这个决定前,该署并没有寻求律政司的进一步法律指引,但署方在行使这个检控酌情权时,态度是负责任和富体谅性的。

  有关售卖未经许可商品的传票,已於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由裁判官进行聆讯。对於售卖未经许可商品这项罪行,涉及不同的考虑因素。虽然这项罪行属於轻微,但据我们了解,食环署在检控前已尽力告知被告人正在违法,并已重覆劝告他不要再犯。然而,被告人没有理会警告。由於流动小贩获准贩卖的商品,已在其牌照内清楚列明,这方面应没有不明确或令人误会的地方。在考虑案件的情况后,食环署决定继续就这宗案件进行检控。我相信市民在知悉相关的背景因素后,不会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当然律政司会继续透过与负责就规管性的轻微罪行执法的部门所举行的会议和培训,向他们发放有关检控政策的最新发展和趋势的资料。

  多谢主席。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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