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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第43E(1)条, 今日(七月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2,000元。
两名被告分别为符涛和Damai Manmaya,被控违反《条例》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各被罚款港币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符涛及Damai Manmaya分别於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及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两名雇主因违反《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72,000元。
Antique Group Limited trading as Antique Patisserie & Fine Chocolates的高级人员谢宏玑,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罚款港币15,000元。
Antique Group Limited trading as Antique Patisserie & Fine Chocolates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罚款港币15,000元。
佳景旅运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
佳景旅运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九月至二○○八年一月及二○○八年三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7项控罪,首13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其余14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罚款港币34,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高等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共逾港币1,400,000元的强积金供款。
高等法院今日颁布判令,与讼人港威清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428,027.35元。
此外,积金局亦代23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7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五名与讼人,分别为Maxthrust Limited trading as The Aviator、郑国祥经营汇宝工程公司、章妙芝前经营华铝工贸公司、Crown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及中华龙有限公司经营晨琦坊,则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5,135.64元、21,800元、7,000元、3,747.28元及2,477.8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高等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高等法院案件为港币1,645元,审裁处的五宗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76元、119元、130元、155元及135元。
完
2010年7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