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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及福利局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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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及福利局发言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回应传媒查询《最低工资条例草案》修正案时澄清:

  「劳工及福利局在六月向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交有关《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的修订时,初步建议是在第11条新增条款以订明最低工资委员会须至少每两年提交有关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报告一次。

  后来再经审视,当局认为第13条既已规管最低工资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及时间,应该一并处理委员会至少每两年提交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报告一次,故将有关建议归纳在第13条内,这是恰当的法律草拟方式。

  劳工及福利局是在七月五日(上星期一)呈交条例草案修正案的限期前向立法会呈交修正案,完全符合程序,与议员提交修正案的限期一致。」



2010年7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2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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