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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香港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议决的制裁事宜的现行安排休会待续议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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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吴霭仪议员提出的香港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议决的制裁事宜的现行安排休会待续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感谢三位议员就香港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议决的制裁事宜的现行安排提出宝贵的意见。我先解释安排,然后我会回应几位议员所提的意见。

  自特区成立,外交事务是由中央政府全权负责管理。根据《联合国宪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国际义务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实施制裁,而确保制裁在香港实施属于基本法所指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外交事务。我们订立《联合国制裁条例》,就是要处理香港实施有关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措施。制定《制裁条例》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在香港特区有效实施安理会的制裁,从而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的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制裁条例》第3(1)条,行政长官须订立规例,以执行中央政府就安理会制裁决定的指示,而《制裁条例》第3(5)条指明,《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及35条有关先订立后审议或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不适用于根据《制裁条例》订立的规例,以制定规例实施联合国制裁的安排符合宪法上的要求。

  自二○○八至○九立法年度以来,特区政府根据《制裁条例》制订了共十三项规例,就七个地方的安理会决议订立、废除或更新制裁措施。有关措施主要包括禁制军火或相关物资;禁止输入若干货物;禁止提供有关军事活动等的意见、协助或训练;禁止向若干人士提供及处理资金、财务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以及对若干人士的出入境作出限制。除上述常见的制裁措施外,我们制定了一些特别的措施,以落实个别安理会决议要求实施的特殊制裁。

  在草拟新规例时,我们吸纳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力求采用浅白的措辞及行文,以及在现有条文中加入适当的诠释,务求令公众更容易明白制裁措施的内容,以及增加条文的明确性。

  我们当然知道让立法会知悉及了解《制裁条例》实施联合国制裁的事宜,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有关规例刊宪后,我们会就有关附属法例向小组委员会提供参考资料摘要,详列规例的内容。我们会将受制裁地方的资料、安理会施行制裁的背景及目的、受制裁地方与香港的双边贸易关系,以及制裁措施对香港整体经济的影响等资料详列于提交立法会的文件。我们亦有应小组委员会的要求,派代表出席会议,以助立法会议员及公众人士知悉及了解规例的立法原意及具体的制裁措施。

  事实上,小组委员会对制裁规例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有助政府进一步完善草拟及执行规例的工作,包括在条文草拟方面的改进,以及透过公告、网站、通讯文件加强向业界及公众发布资料的安排。我们乐意继续在规例刊宪后,向公众发布及到立法会解释规例的详细内容。

  我现在回应几位议员刚才提出的意见。首先回应在制订规例的迫切性及相隔时间方面,刚才刘江华议员提到过往政府在制定《制裁条例》规例的时间问题,由二○○七年年中起,已安排由指定的律政司人员专责处理订立规例的工作。同时,我们亦透过查阅联合国安理会的网站,监察可能与香港有关决议案的最新发展,这些措施有助香港特区能够迅速实施联合国制裁,尤其是涉及临时性质和设有时限的措施。

  一般而言,如涉及延长制裁的决议,特区在接获外交部的指示后,至在宪报刊登执行安理会决定的附属法例,一般需时少于三个月。个别规例的所需时间较长,主要是由于有关决议的内容与过往的存有差异,亦涉及新的制裁措施,我们须小心研究所需的修订及如何草拟有关条文,所以需要较长的时间。

  刚才何秀兰议员提及最近修改的《联合国制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规例》中加入有关没收及处置物项的新条文。我想强调,增订的条文是为贯彻安理会就朝鲜的制裁决议中有关扣押和处置被检取物项的决定。经研究其他现行相关的法例及律政司的确认后,我们认为新增的条文除了合乎《制裁条例》第3条所订的权限外,就条文所订下的法庭程序既透明亦清晰,整个没收及处置物项的过程也受到法庭严密审查,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物项拥有人的权利。因此新条文的制订实属恰当,而且有稳固的法理基础。

  刚才三位议员均有提及有关规例能否以范本的方式处理,以提高草拟工作的效率及一致性。虽然范本条文具参考价值,但由于联合国安理会的具体决议内容不尽相同,我们认为,以范本条文方式制订《制裁条例》以实施联合国制裁决议,未必可行;是否能够稳妥无误执行联合国制裁亦令人存疑。举例来说,安理会就不同地方所决定的制裁措施,制裁对象、禁运物品的种类或予以豁免制裁的情况等,在内容及具体措辞上往往有不同,如果采用法例范本的方式,未必能如实反映当中的差异,在时间上,不但无助省减我们的工作,反而需要用更多时间核对安理会通过的每一项新决议与范本条文的差异。总括而言, 在《制裁条例》加入条文作为范本条文在施行上存有困难。然而,不采用法例范本,也不一定会减低草拟工作的效率及一致性,原因是我们在制定新的规例时,会按情况参照执行类同制裁的现有规例。

  刘江华议员亦提及政府是否可引用或修订现行其他法例以执行安理会制裁的决议,而无须根据《制裁条例》订立规例。正如我在发言前段所述,《制裁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为实施安理会的制裁提供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虽然现行管制战略物品、打击恐怖分子融资活动及没收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活动有关的犯罪得益的法例,在某些情况下可处理部分安理会决议的制裁内容,但这些法例的性质、目标及立法原意与《制裁条例》有很大的差别。用修订这些法例方式,未必能够全面涵盖安理会决议的制裁范围。况且,把所有相关制裁措施纳入同一规例内,有助公众对安理会针对某一地方的制裁有清楚及全面的了解。所以现时根据《制裁条例》订下的规例,仍然是我们达致全面落实安理会的制裁措施最合适及有效的做法。

  主席,我想重申政府非常重视立法会对《制裁条例》及订立规例实施联合国制裁的意见,亦已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完善现行安排。根据《制裁条例》订立规例是特区协助中央政府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政策,目前的安排符合法理及宪制的要求。我们有宪法责任维持现行做法,确保在香港特区有效实施联合国制裁。

  多谢主席。



2010年7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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