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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非)令》动议的决议案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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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非)令》动议的决议案致辞:

主席:

  我动议通过有关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非)令》的决议案。

  香港一直积极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合作,打击严重罪案,并致力寻求有意与香港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更紧密合作的伙伴签订双边协定。这些双边协定确保缔约双方互相提供对等协助,有利加强国际间在打击跨境、跨地域罪案方面的合作。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提供法律框架,以实施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有关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使我们可以就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向外国司法管辖区提供或取得协助,包括录取证供、搜查和检取、交出物料、移交作证人士和没收犯罪得益。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非)令》,实施香港与南非之间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所签订的双边协定。该项命令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适用于香港与南非之间的刑事事宜法律协助,使香港可以按照条例订明的程序及协定的规定,提供及取得协助。由于各司法管辖区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法例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落实有关双边协定的命令,往往需要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部分条文作出有限度的变通安排,以反映个别司法管辖区的处事常规。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双边协定下的相关责任,这些变通安排是必须的。就香港与南非的双边协定作出的变通安排,载于命令的附表2。这些变通安排并不影响该命令在实际程度上符合《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条文。

  立法会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非)令》。我在此感谢小组委员会支持局方把这项命令提交立法会通过。

  小组委员会在审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非)令》时,察悉香港与南非的协定第三条第(1)(i)款所规定的双重犯罪原则只适用于南非向香港提出的请求。当局已向委员会解释,有关条文是应南非的要求加入。由于南非并无双重犯罪的规定,如属香港提出的请求,即使被指称构成罪行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南非的司法管辖区内发生而不构成罪行,南非亦不可拒绝提供协助。

  按香港与南非的协定第四条第(4)款的规定,被请求方须尽其所能将请求及其内容保密。小组委员会询问,法律程序一般会于公开法庭进行,上述保密规定在实际上如何执行。当局已向委员会解释,有关请求不会提交予法庭。除非法庭发出命令要求披露,有关请求的内容会被保密。另外,当局亦指出,除非属《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10(3)条所述的情况,为刑事事宜的目的而录取证供或交出物件的法律程序,须在公开法庭进行。

  透过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非)令》,香港与南非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所签订的双边协定将得以执行。这对于加强香港与外国司法管辖区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的合作非常重要。

  我现在恳请议员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非)令》。

  多谢主席。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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