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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恢复《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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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感激法案委员会主席陈茂波议员和各位委员,在过去几个月仔细地审议了这条条例草案,并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使条例草案更为完善,并得以在今天恢复二读。

以电子方式申请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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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配合公司注册处现正开发的「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以提供以电子方式申请成立公司和提交公司文件的服务。我们预期新系统可於明年初开始分阶段投入运作,为此,我们须修订《公司条例》,以利便申请人以电子方式申请成立公司,包括容许申请人使用通行密码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简化有关创办成员在法团成立表格上签名的规定,以及容许公司注册处处长以电子方式发出公司注册证书等。

加快公司名称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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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条例草案让公司注册处可加快公司名称的审批程序。简单来说,如公司名称符合某些基本条件,例如该名称并非跟登记册上的另一名称相同,或没有包含某些须事先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同意的一些字或词,该名称就可即时获准注册。其后,假如处长发现该公司的名称属不当,她将有权指示该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更改其名称。

  对於有法案委员会委员提出,应容许公司就处长有关公司名称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的建议,由於牵涉其他法例的改动,我们会在考虑建议的可行性后於重写《公司条例》时再作跟进。

一站式申请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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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配合今天稍后亦会恢复二读辩论的《2010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公司注册处於其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投入服务后,可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即任何人提交公司注册申请时,将当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在实施上述的安排后,如利用电子方式申请成立本地公司和商业登记,所需时间可由现时平均四个工作天大幅缩短至少於一天。这安排可以便利营商,亦使香港在这方面与英国及新加坡等地看齐。

核证综合资讯系统使用者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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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陈茂波议员刚才提出,在草案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以及一些团体关注到如何在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时核证申请人的身分。为回应他们的关注,公司注册处将实施登记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均须先向公司注册处登记成为综合资讯系统用户,方可以利用电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文件存档。简单来说,使用者可以亲身到公司注册处,或利用香港邮政或其他认可核证机构所发出的电子证书登记,或经本地专业人士妥为核证身分后,於公司注册处网页登记成为用户。上述措施将有助核实综合资讯系统使用者的身分。应法案委员会要求,假如日后上述的登记安排有任何重大改变,我们会向立法会有关事务委员会汇报。

加强对「影子公司」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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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以上有关公司注册成立的修订外,我们亦会藉此条例草案对《公司条例》作出其他修订。首先,我们会强化香港的公司名称注册制度,以加强对「影子公司」的执法。所谓「影子公司」,是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一些商标或商号的名称,在香港注册成立,继而冒充为该商标或商号持有人的代表,生产伪冒产品。条例草案会修订《公司条例》,授权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依据法院的命令,指示「影子公司」更改其名称。假如有关公司不遵从更改名称的指示,处长将有权以该公司的注册编号取代其名称。我们曾就条例草案中的建议谘询公众人士及知识产权业界,他们大都赞成条例草案中的建议,并认为以公司的注册编号取代影子公司名称的做法能有效解决「影子公司」的问题。

公司与成员以电子方式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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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随电子通讯日益普及,条例草案会修订《公司条例》,便利香港公司使用电子方式(包括公司网站)与其股东通讯。公司注册处会就有关以电子方式通讯的规定制定指引,给公司作参考。

法定衍生诉讼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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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亦会修订有关法定衍生诉讼的条文。现时《公司条例》容许指明法团的成员,就针对公司而犯的不当行为,代表该法团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序。条例草案生效后,一个指明法团的有关连公司的成员,将可代表该法团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序。

  我们已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中详细解释扩大法定衍生诉讼适用范围的理据。简单而言,我们参考了终审法院有关「Waddington」一案的案例,以及考虑到现时公司特别是集团公司的结构愈趋复杂,现行的法定衍生诉讼条文未必能有效地保障公司集团内小股东的权益。而其他可资比较的司法管辖区,例如澳洲、新加坡、纽西兰及加拿大等地在近年也已经在他们的公司法加入「多重」衍生诉讼的条文。

  因此,我们建议扩大法定衍生诉讼的适用范围,容许「多重」衍生诉讼。而我们建议的修订条文与澳洲类似。根据现行《公司条例》,提出有关诉讼前须获得法院许可,因此,我们相信有关建议并不会导致出现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的衍生诉讼。有关修订将可以进一步保障公司集团内小股东的权益。

证券无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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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条例草案亦会对《公司条例》作出技术性修订,以消除该条例内规定必须使用股份或债权证的所有权证明书或转让文书之限制。这些技术性法例修订,是为推动证券无纸化的立法工作的重要一步,也为落实证券市场无纸化奠定基础。

技术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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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条例草案会对《公司条例》作一些轻微的技术性修订,其中包括修改第57B(7)条的中文文本,以消除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意思上的差异,使其符合政策原意及市场现时对法例的理解。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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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细节亦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我会在全体委员审议阶段提出一些修正案以跟进这些意见。在此,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的修正案。

  刚才陈茂波议员亦提到他就政府现在重写《公司条例》及企业拯救程序的一些建议的看法,我很多谢陈议员在这两项重要的政策的谘询方面,一直给予我们的意见及支持。我们重写《公司条例》有关的草案将於今年底提交立法会审议。我们现时亦正处理企业拯救建议,有关的谘询建议将於本月稍后时间公布,并向有关委员会汇报。

  多谢代主席。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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