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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与公共福利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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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关於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计划下的各类援助金、高龄津贴(俗称「生果金」),以及伤残津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会否因应通胀加剧、住屋租金及食物价格不断上升,立即增加综援计划下的各类援助金、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的金额;若不会,原因为何;若会,增加的金额、会於何时增加(会否采用公务员加薪时的做法,追溯至本年四月),以及何时发放;

(二)鉴於政府在一九九九年及二○○三年,以通缩为理由削减综援计划的标准金额(分别为百分之10至20及11.1)、特别津贴(包括电话、补牙及眼镜费用津贴,搬迁及租金按金津贴等)及长期个案补助金,当局会否把该等津贴回复至原来水平;若会,会於何时回复,以及增加的金额;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综援、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的申请人须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以及须在紧接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即在该年内离港不得超过五十六天),过去五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该等申请人由於不符合该两项或任何一项居港规定,因而申请被拒绝;政府有否评估拒绝他们的申请会否令他们无法维持生计;鉴於在高等法院於本年六月二十一日裁定,对综援申请人施加连续居港最少一年的规定违反《基本法》后,社会福利署已即时暂停执行这项规定,政府会否立即撤销对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的申请人施加的上述两项居港规定;若会,将於何时撤销;若否,原因为何;身为问责制下的主要官员的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会否为多年来实施这项违法的居港规定而引咎辞职?

答覆:

代主席女士: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计划的目的,是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公共福利金计划则由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组成,分别协助年满六十五岁或严重残疾的香港居民,应付其因年老或严重残疾而引致的特别需要。

  梁国雄议员在提问的三部分中,分别问及两项计划的调整机制以及居港规定,现答覆如下:

(一)综援的标准项目金额及公共福利金的津贴额,每年都会按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下称「社援指数」)的变动而调整,确保金额的购买力得以维持。该项指数由政府统计处编制,反映价格变动对综援受助人的影响。在上一次的调整周期(即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月),社援指数移动平均数显示综援标准项目金额和公共福利金津贴额有轻微下调的空间。考虑到社会的经济状况,我们决定由二○一○年二月起冻结有关金额及津贴额,为期十二个月。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社援指数的变动,并在有需要时在下一个按年调整周期前,提早调整综援标准项目金额及公共福利金津贴额。政府当局曾在二○○八年年中启动这机制,於按年调整周期前提前在当年八月调高综援金额4.4%。

  此外,为了令社援指数能更准确反映综援住户的最新开支模式,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每五年根据综援住户开支统计调查的结果,更新社援指数的权数系统(即指数涵盖的个别商品及服务项目的相对开支比重)。社署已和政府统计处展开最新一轮二○○九至一○年综援住户开支统计调查的工作。

  至於公务员薪酬,是员工的聘用条件,与上述两项社会保障计划的性质完全不同,两者的金额调整机制亦无任何关连。

(二)梁国雄议员在提问中提及政府当局曾分别在一九九九年和二○○三年下调综援金额。过去我们已多番解释,该两次措施各有原因。於二○○三年的一次,是由於过往高估通胀及自一九九九年开始持续通缩,截至二○○二年三月,综援标准项目金额已超过应有水平的12.4%。政府当局遂於二○○三年四月取得财务委员会同意,按既定机制将有关金额下调11.1%以回复至原有的购买力水平。

  至於由一九九九年六月起当局实施一系列鼓励健全综援受助人积极寻找工作,以及收紧发放予此类人士的综援标准金额及津贴项目的措施,是由於当时的综援支出和涉及健全成人的个案激增,以致社会各界关注健全人士过分倚赖综援生活。当局於是在广泛谘询公众并获立法会同意后,实施了有关措施。然而,如个别的综援受助人有特殊困难,社署署长可按其家庭的实际情况考虑行使酌情权,予以协助。

  此外,因应经济环境的转变,政府近年亦推出了多项一次性的措施,在顺境时与市民分享经济成果,在逆境时纾解民困。这些措施包括发放额外一个月的综援标准金额及公共缒利金,最近一次是在本年六月七日发放。

(三)至於居港规定方面,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十八岁或以上的综援申请人及公共福利金申请人必须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即居港七年的规定),以及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即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上述的居港规定旨在为如何有效分配公共资源提供合理基础,并有助无须供款的福利制度在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得以维持,以及平衡社会各界的利益。然而,因应高等法院於上月(六月)二十一日裁定综援计划在申请前须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社署已暂停在综援计划下执行该项规定。我们正详细研究判词及其影响和考虑是否上诉。根据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判决只针对综援计划,法律上不会直接影响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的居港规定。

  在过去五年,分别共有一百六十七宗综援申请、三十一宗高龄津贴申请及二百一十二宗伤残津贴申请由於申请人不符合居港满七年规定而被拒,详情载列於附件一;由於不符合连续居港一年规定而不获批综援、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的申请个案数字,则载列於附件二。社署并无收集由於同时不符合该两项居港规定以致申请被拒绝的个案数字。

  社署辖下的社会保障办事处若接到不符合居港规定人士的综援或公共福利金申请,个案的工作人员会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包括说明社署署长可行使酌情权的安排。为提高透明度,社署印备有关居港规定的小册子,让公众明白综援及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居港规定及社署署长行使酌情权的主要考虑因素。

  我必须重申,公共福利金的政策原意并非为协助受惠人应付经济困难;对於需要援助的人士,综援亦并非唯一途径。他们只要证明有需要及符合有关的申请资格,均可获得其他形式的协助和支援,包括就业支援服务、紧急救济、慈善信托基金的临时补助、医疗费用豁免、幼儿服务、实物支援,以及单身人士宿舍的宿位。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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