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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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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三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条例》),今日(七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78,000元。

  发顺(美资)工程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

  发顺(美资)工程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九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八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24,000元。

  持续进修教育顾问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

  持续进修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18,000元。

  基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八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其中四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另外三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合共罚款港币24,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558,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恒丰基建有限公司及志丰食品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138名及31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0,245.66元及138,664.15元。

  积金局今日亦代12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荣泽建筑有限公司及好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124.92元及21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210元及119元。



2010年7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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