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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第43E(1)条, 今日(七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6,000元 。
案情透露,被告刘俊杰於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三名雇主因违反《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81,000元。
美丽瑜伽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孔碧珊,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及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6,000元。
美丽瑜伽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孔碧珊,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七月至八月、二○○八年四月至五月及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6项控罪,其中八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另外七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47,000元。
而美丽瑜伽有限公司同时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6,000元。
美丽瑜伽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七月至八月、二○○八年四月至五月及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6项控罪,其中八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另外七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47,000元。
郑灿明经营丽诗眼镜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6,000元。
郑灿明经营丽诗眼镜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九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1项控罪,其中十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43,000元。
2068时装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6,000元。
2068时装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合共罚款港币20,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於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申索港币5,000元拖欠强积金供款的罚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圣光实业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5,000元。
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116元。
完
2010年7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