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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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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二日)就《竞争条例草案》刊宪。草案提供法律框架,使香港的竞争政策更能有效落实。草案将会在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表示,草案回应了社会对制定跨行业竞争法的期望,并经过广泛谘询社会各界后草拟。

  她说:「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我们审慎考虑了谘询期间收集到的意见,仔细编写条文,以期切合香港的情况。」

  刘吴惠兰形容草案是政府竞争政策的里程碑,有助落实有关政策目标,通过推动可持续竞争,提升经济效益和促进自由贸易,从而让商界和消费者皆可得益。

  条例草案旨在禁止和阻遏各行各业的业务实体作出反竞争行为,以至有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竞争的目的或效果。

  草案订定概括条文,禁止三大类的反竞争行为,即协议、决定或经协调做法(第一行为守则);滥用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第二行为守则);以及《电讯条例》下的传送者牌照持有人具有或相当可能具有严重削弱竞争效果的合并或收购活动(合并守则)。为使法例更明确清晰,条例草案会规定竞争事务委员会制订诠释和实施竞争守则的规管指引。

  条例草案订明采用司法执行模式,并会设立一个独立的法定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就反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及提出展开法律程序。竞委会将获赋予权力,可接纳某人为释除竞委会对其可能违反竞争守则的疑虑,采取或放弃某些行动的承诺,或向该人发出支付不超过一千万元款项的违章通知书,以换取竞委会终止调查及/或不对某人展开或继续进行法律程序。竞委会由一名主席领导,连同主席在内,成员共不少於五人,全数由行政长官委任。

  条例草案将会设立一个在司法机构下的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一如高级纪录法院,负责聆讯和审理竞委会提出涉及竞争事宜的个案及私人诉讼。审裁处有权采取一系列违反竞争条例的补救方法,包括判处罚款,上限定於业务实体在违反竞争守则的年度中所得营业额(包括全球营业额)的百分之十;向受屈各方判给损害赔偿;发出临时禁制令;以及终止或更改协议等。审裁处亦可覆核竞委会的某些裁定。原讼法庭每名法官根据其任命,将自动成为审裁处成员。行政长官会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委任其中一位审裁处成员为审裁处主任法官。

  除了通过竞委会执行法例外,条例草案亦容许私人诉讼。相关人士可依据法庭的裁定或作出独立诉讼,要求就某项相关行为作出裁决及补救。

  根据国际做法,竞委会有权根据协议是否用於提升整体经济效益、相关业务实体是否获委托营办令整体经济受益的服务,以及协议是否为遵守法律而订立等准则,决定某协议或行为是否可获豁除或豁免受行为守则规限。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亦可作出命令,如信纳某些协议或行为有异常特殊而且强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或为避免抵触国际义务而作出,可豁免该等协议或行为受行为守则规限。

  另一方面,由於公营部门的活动大多为非经济活动,条例草案不适用於政府。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另有指明外,条例草案也不适用於法定团体或其活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将根据条例草案所订下的准则透过制定规例作出有关豁免的决定。



2010年7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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