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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张文光议员动议「维护港人表达自由」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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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黄静文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张文光议员动议辩论「维护港人表达自由」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回归以来,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都一直坚定不移地支持及维护「一国两制」在香港全面落实。事实上,香港居民在《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其他本地法律之下,各种自由和权利,包括言论及表达的自由,均受到全面保障。

言论及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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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论及表达自由受到法律保障;《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和新闻的自由,及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该《公约》中有关保障意见和发表自由的条文,以及和平集会的权利,已经包括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内,并藉此在本地法律中生效。香港的法例以及政府和公共主管当局的措施及行为,都不得抵触上述保障人权的规定。
 
  言论和表达自由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之一。在我刚才所述的机制的保障下,人人都可以随自己意愿持任何意见,并有权通过各种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接受及传播各种思想和消息。但言论和表达自由并非绝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项订明,该权利之行使可以予以限制。但此种限制必须经法律规定,并基于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等理由。
 
汤家骅议员有关检讨法例的修订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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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汤家骅议员提出的修订动议,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于一九九一年制定后,政府已根据该条例的条文,检讨本地的法例,并提出修订,使其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条文相符,并符合《基本法》。此外,政府亦确立了程序,在所有法例草拟及修订工作进行时,必须就对人权的影响谘询律政司,以确保所有新的法例和对现有法例的修订,不会抵触《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条文。

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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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术自由方面,学术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会价值观,而院校自主则是香港高等教育赖以成功的基石。院校在院校自主的前提下,可妥善地履行其责任。

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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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自回归以来,在国家的支持下,香港成功落实《基本法》,以及「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的方针。张文光议员所说的「一国两制,名存实亡」,并没有事实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了法律制度,香港在其他多个方面,包括对外事务和经济贸易等,都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在香港得以全面及成功落实。

  我在听取各议员有关这个课题的意见后,会就个别范畴的事宜作出回应。

  谢谢主席。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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