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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动议的决议案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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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8A条动议的决议案总结发言全文:

代主席:
 
  多谢叶伟明议员、李卓人议员、李凤英议员和王国兴议员刚才的发言,你们基本上是支持这项决议案的,我多谢你们。当然,你们也有很多宝贵而有建设性的建议,要我们客观地检视《雇员补偿条例》。我想扼要、精简地回应。

  首先议员提到《雇员补偿条例》已实施了很长时间,我们应要作一个检视。我要指出,我们一向都会不时因应香港的经济、社会的环境和发展步伐,配合实际情况去检讨劳工政策和法例,确保与时俱进,及能符合社会需要和劳资双方的诉求。

  就与雇员补偿有关的条例,政府近年已在多个范畴做了很多功夫,并非停滞不前,例如在二○○八年修订了《雇员补偿条例》,就雇员在条例下的权益,承认注册中医所进行的医治、身体检查和所发出的核证,这是一个突破;同年,间皮瘤患者可根据《肺尘埃沉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获得补偿;今年,大家都记得在较早前,我们就《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作出修订,加大对职业性失聪人士的保障。这些例子说明我们并不是只看单一条例,而是配合整个大环境,能力所及,我们必定会做。在现阶段,我们应该务实一点,我同意大家的说法,不可以一成不变,要不断视乎环境而改变,配合实际情况不断去检讨,我们不会对新发展坐视不理,会继续做功夫。

  有数项很务实的事情大家刚才都很关注,例如补偿金额、每月21,500元的收入上限、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和死亡的最低补偿金额。我想解释数点,首先,由於我们现时整个制度是采用不论过失的原则,无论雇主是否有过失或疏忽,均须给予雇员法定补偿,因此,在厘定雇主的法定补偿金额时,有需要在雇员的权益及雇主的承担能力之间取得合适和恰当的平衡。

  刚才有议员可能有些误解,有一、两点我要澄清。工伤病假钱的计算并没有入息上限,是工资的五分之四。叶伟明议员刚才提及,《雇员补偿条例》没有免除雇主在民事诉讼方面的责任,即是说,倘若雇员受伤是由雇主疏忽或过失引致,雇员除可获得法定的工伤补偿外,亦可根据普通法提出民事诉讼,索取损害赔偿。这是基本的权利,法例上赋予他这样做。

  第二,我想再具体回应有关最低金额,即李卓人议员和其他几位议员也提到的310,000元最基本补偿额。我想澄清设定310,000元这水平的目的是顾及那些工时较短而收入较低的兼职雇员,在工伤个案中,能确保他们不论工资如何,就算只工作一小时,如因工伤,都可以获得310,000元的最低限度合理补偿,这是很重要的。议员提到有关最低工资将来的发展,我们不是没有理会,我们现时看到的是二○○八年的旧数据,而不是新的发展;但我作出清晰的保证,将来立法之后,我们一定会视乎水平,因应实际的需要再检视最低补偿额是否有需要调整,我们一定会做,我们有时间,现时仍未全面落实,待明年落实后,我们一定会根据实际数据去做。

  最后我想回应叶伟明议员提到有关腰背、筋骨劳损等问题,我在对上两次人力事务委员会都交代得很清楚,劳工处在决定哪一种职业病要列入劳工法例下可获补偿的职业病时,会用专业和客观的角度考虑几个因素,包括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准则、本港疾病的模式和其他有关因素。由於腰背、筋骨劳损等一般都是很复杂,有些是互相互动引致,如因为坐姿、重复动作、年纪老化等很多因素引致,在这些情况下并不容易确定劳损是直接源於工作,所以不是因为我们不想做,而是有实际困难。

  王国兴议员和李凤英议员提到遣散费是22,500元,为何这补偿额是21,000元?其实,这两条法例历史背景不同、性质亦不同,故不可作出比较,而将两个数拉平。但我刚才说,我们会因应社会发展,将来看看有没有空间做得好些,我绝对不排除将来可以做得好些。

  主席,我想重申,政府是会每两年检讨《雇员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金额一次,以确保补偿金额的水平能配合工资及物价的变动。有关的检讨准则是劳资双方所同意采用,且多年来行之有效。今次的修订建议得到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普遍支持。在将来的检讨,如果结果显示雇员补偿金额有需要作出任何调整或改善时,特别是最低工资立法落实后有没有影响,我们一定会持开放态度去看,并坦承讨论,希望在得到共识后全力在这方面工作。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这项决议案,让工伤雇员及其家属早日受惠。

  谢谢主席。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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