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六题:店铺的消防安全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林健锋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本港专门接待内地到港的旅行团的店铺(例如珠宝店及影音店)经常同时接待大批旅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开设该类店铺需要申领哪几类牌照,以及有没有规定该类店铺须设有紧急救伤设备,以便有顾客身体不适时使用;及

(二) 该类店铺的发牌条件有没有规定同一时间最多可容纳的顾客人数,以及有没有规定该类店铺须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和走火装置,以应付在发生火警时有大批顾客需撤离店铺的情况?

答覆:

主席:

(一) 一般来说,开设零售商店无须向当局申请特定牌照。根据劳工处的资料,现行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要求雇主在工作地点为雇员提供急救设施。有需要时,这些设施可协助应急之用。

  另外,鉴於心脏病近年越见普遍,而且有年轻化的迹象,政府除了鼓励市民接受急救训练,以便能够为突发心脏病人进行初步急救外,还积极向社会各界推广自动心脏去颤法。自动心脏去颤法,主要是利用自动心脏去颤机,为心脏病发者进行心脏复苏。消防处在二○○六年底开始推行公共设施去颤计划,免费提供心肺复苏法训练以及自动心脏去颤法的训练,以及鼓励机构自行在公共场所设置自动去颤机。目前,已有超过3,900人完成训练,掌握了这两套急救方法的基本理论及仪器操作方法。他们包括物业管理公司职员、机场保安人员、安老院舍职员、政府职员、酒店业从业员、港铁职员、消防安全大使及消防处文职人员等。

(二) 当局并没有就一般店铺规定最多可容纳的顾客人数。不过,当局已订立法例,确保店铺所在的楼宇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而特定的店铺更须采取额外的防火安全措施。

  首先,根据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筑物条例》的规定,任何建筑物均须提供拟作用途所需楼宇结构上的消防安全建造措施,包括火警逃生途径及耐火结构等,以保障占用人的安全。此外,《建筑物条例》第16(1)(b)条规定,所有建筑工程的图则,须经消防处处长批注证明书,以确保建筑物有足够的消防装置及设备,以应付建筑物拟作用途的火警风险。

  消防装置或设备方面,根据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8段,拥有该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人,须保持该等消防装置或设备时刻在有效操作状态,及每十二个月由一名注册承办商检查该等消防装置或设备至少一次。

  就走火通道的安排而言,屋宇署会根据《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按表1根据有关店铺的楼空间面积而计算可能的人数,以便评估店铺的逃生途径是否足够。另外,根据《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香港法例第95F章),所有店铺的出口须经常保持畅通无阻。如果店铺因阻塞逃生途径而违犯该条例,可被罚款或监禁。

  另外,若商店属《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香港法例第502章)下的「订明商业处所」,即银行、场外投注站、超级市场、百货公司、商场及设有保安区的珠宝或金饰店铺,则因其独特的火警的危险,有关业主须按条例规定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安装消防装置和设备及提供足够的走火通道等,以确保该店的占用人、使用人及访客得到更佳的防火保障。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