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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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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政府建议制定《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成立单一规管机构,规管整个电子通讯业。科技发展一日千里,电讯与广播之间的传统分界已逐渐变得模糊,两个市场正出现汇流。不少发达经济体系都已成立统一规管电讯及广播业的机构,或将分别规管电讯及广播业的机构合并成为单一规管机构。香港处於全球科技应用及媒体汇流的前线,有需要重组我们的规管体制安排,与时并进。

  我们早前发出公众谘询文件,建议采用循序渐进、按部就班的方式,首先将广播事务管理局(下称「广管局」)和电讯管理局局长(下称「电讯局长」)的职能合并,成立单一规管机构,即通讯事务管理局(下称「通讯局」)。通讯局成立运作后,我们会进行详细的检讨、整合和理顺现行的电讯及广播法例。在未完成此工作前,现时规管广播及电讯服务的法例及现有安排,会维持不变。

  我们成立通讯局的建议,主要包括设立以委员会形式运作的管理局,接管广管局和电讯局长的现有职能。通讯局会是一个法定机构,主要由非官方人士组成。该局的行政部门会由现时电讯管理局和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的广播事务科合并而成,取名为「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下称「通讯办」)。该行政部门会以通讯事务总监为首,并会采用电讯管理局现行的营运基金模式运作。

  成立通讯局的建议,获得业界和市民普遍支持。我们亦已谘询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议员亦普遍支持我们的建议。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订立通讯局的职能和权力、成员架构、处事程序、通讯事务总监及通讯办的职能,以及制定过渡性及保留条文等。

  主席,我想向议员强调两点。

  第一,有意见认为当局应先展开对广播及电讯条例的全面检讨,而不应留待通讯局成立后才处理这项工作。事实上,把广管局和电讯局长职能转授通讯局,本身涉及重大的架构改变,所带来的工作相当繁复,而且需时适应。通讯局成立及运作后,将有助我们更全面检视现有分别规管广播及电讯业的法例,例如跨媒体拥有权限制、发牌与上诉机制等,更为合适。

  第二,在听取了议员就通讯局成员数目的意见后,我们接纳议员的意见,在《条例草案》增加了弹性,由原来建议通讯局以五名非官方成员、一名公职人员及通讯事务总监组成,将非官方成员数目改为「不少於五名亦不多於十名」,让我们可委任一个最多有12名成员的委员会,以应付未来通讯局的工作。

  主席,《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经议会及社会讨论,得到业界支持,切合公众期望,而成立通讯局亦得到议员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让我们早日成立通讯局。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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