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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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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今日,我们履行行政长官在去年十月《施政报告》中许下的承诺,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透过法定发牌制度,规管残疾人士院舍,确保服务质素。

政策目标和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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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想简单说明《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和立法的背景。

  政策方面,由于社会对残疾人士住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政府根据《香港康复计划方案》所定的策略性发展方向,采取三管齐下的方式,鼓励不同界别提供各类残疾人士住宿照顾服务,包括∶

(一)透过法定发牌制度,规管残疾人士院舍,一方面保障住宿服务的质素,另一方面协助市场发展不同类型和营运模式的残疾人士院舍;

(二)支持非政府机构发展自负盈亏的院舍;以及

(三)继续稳步增加受资助残疾人士院舍宿位的数目。

  截至二○○九年年底,全港共有304间残疾人士院舍,共提供14,331个宿位。当中包括228间津助院舍和两间政府营办的院舍,共提供11,098个资助宿位;20间自负盈亏院舍提供326个宿位;以及54间私营院舍提供2,907个宿位。

  私营机构营办的院舍一直协助提供残疾人士住宿服务,应付部分的需求。由于私营机构营办的院舍服务质素不尽理想,社会大众,包括立法会、残疾人士团体、家长组织等,均对此十分关注。

  本港现时未有法定架构规管残疾人士院舍的运作。虽然社会福利署(社署)于二○○二年发出《实务守则》,为所有残疾人士院舍订下服务标准指引,但由于《实务守则》没有法律基础,服务标准并非强制性。

  事实上,社署已由二○○六年起推行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自愿登记计划(自愿登记计划)作为过渡措施,藉此鼓励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的营办人提升服务质素。截至二○一○年四月,所知的54间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中只有6间参加自愿登记计划,反应并不理想。

  综合上述种种理由和原因,要确保所有残疾人士院舍都符合基本的服务标准,立法规管是唯一的途径。政府在谘询过立法会、残疾人士团体、家长组织和康复界的意见后,决定透过法定发牌制度规管所有残疾人士院舍。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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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的发牌制度的其中一个主要特点是「一院一牌」。日后的残疾人士院舍发牌计划,会涵盖不少收纳体弱多病或患有老年精神科疾病住客的安老院。此外,鉴于现行持续照顾服务的政策,加上医疗服务日益改善,以及残疾人士日趋长寿,部分残疾人士院舍将来可能会进入了《安老院条例》的规管范围。

  为了贯彻持续照顾的政策方向,避免对院友造成影响,并且让规管架构简单明确,我们建议,一间院舍只会由其中一个根据《安老院条例》或将来的《残疾人士院舍条例》发出的牌照所规管。换言之,如一间院舍同时符合上述两条法例所规管的院舍的定义,院舍经营者只可根据其中一条条例持有一个牌照。

  虽然残疾人士及长者有很多类似的住宿照顾需求,但亦各有其独特的需要。为照顾这两类服务使用者的需要及提供更佳的服务,院舍应专注地为残疾人士或长者提供服务。基于这项原则,我们不会鼓励院舍经营者分散服务,同时为残疾人士及长者提供服务。

  从运作角度来看,让这些院舍同时受社署管理的两个发牌计划监管并不合理,亦会引致发牌及监察工作重叠。

  基于上述「一院一牌」的原则,加上参考安老院法定发牌计划所得的经验,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以《安老院条例》为蓝本,确保其一致性,同时亦充分考虑到残疾人士院舍的特定情况。

  《条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立法建议:第一,制订法定框架以规管残疾人士院舍,包括《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申请牌照、发出牌照、牌照续期、撤销牌照、暂时吊销牌照及拒绝申请的机制、上诉机制、监管及罪行等。

  第二,《条例草案》赋予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订立规例的权力。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政府便会订立载述有关残疾人士院舍营办、管理及监管规定的规例,包括人手及空间的规定、保健及安全规定、罚则及费用等。

  第三,《条例草案》亦赋予社署署长发出《实务守则》的权力。《实务守则》会就残疾人士院舍的营办、管理及其他管制事宜,订明详细的程序、指引及标准,例如有关楼宇及消防安全、畅通无阻的通道、一般管理、保健护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便院舍的牌照持有人遵守。

公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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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的发牌规定制订过程一直有康复界和其他持分者参与其中,包括立法会、康复谘询委员会、康复界、家长组织、残疾人士团体、残疾人士院舍的营办人等。政府亦多次向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汇报发牌计划的进展。我感谢各界普遍支持推行发牌计划。

  我亦注意到各界在谘询过程中所表达的一些关注。有立法会议员和康复界人士担心,部分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可能会在法定发牌制度实施后倒闭,迫使住客迁走。他们亦关注到部分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会提高收费,以支付为符合楼宇及消防安全规定而须承担的额外费用,或弥补因宿位减少而损失的收入。另一方面,部分立法会议员及家长组织要求在空间及人手方面订立更高的发牌规定。

  因应这些意见,我们在落实立法建议时,会实施适切的配套措施以鼓励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提升服务标准,并且协助市场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服务选择。这包括在实施法定发牌计划前,为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推出残疾人士院舍买位先导计划(买位先导计划);推行经济资助计划,资助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进行改善工程,以符合楼宇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发牌规定。同时,为使个别残疾人士院舍有时间作出适当安排以申请新的牌照,我们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提供18个月的宽限期。

  我要特别强调,《条例草案》建议的发牌标准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日后有提供买位的残疾人士院舍将要遵从较高的标准。作为起步点,这是务实的做法,一方面确保残疾人士院舍符合可接受的水平,尽量避免影响院舍现时的服务使用者,另一方面亦可透过买位先导计划进一步提升服务质素。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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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在草拟《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已全面地与立法会、康复界、残疾人士团体、家长组织及各持分者充分讨论,广泛征询他们的意见,《条例草案》已兼顾及平衡各方面的意见,我希望得到各位议员的支持,使《条例草案》早日获得通过,为推行残疾人士院舍法定发牌计划迈出稳健而务实的一步,一方面确保院舍达致合理水平,以保障残疾院友的福祉,另方面为残疾人士院舍服务向前发展立下基础,促使院舍进一步提升服务质素,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多谢主席。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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