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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教资会资助院校的管治和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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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社会对公帑资助机构(包括资助院校)的管治和透明度极表关注,而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除了维护资助院校的学术自由和自主权外,亦确保大学的管治和决策透明度符合公众的期望,以及公帑用得其所。然而,近年有不少资助院校的持分者对不同院校的管治和决策的透明度提出不同程度的质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现时教资会对资助院校校董会的运作有何要求;该等校董会的会议须否以公开形式举行,以及其会议日期、议程、文件、简报、报告及纪要须否公开;如须要,每间资助院校分别从何时起采用该安排;如不须要,原因为何,以及资助院校以什么准则决定是否公开举行校董会会议及公开相关的资料;若没有准则,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资助院校有否公开其校董会成员在校董会会议及其辖下委员会会议的出席率;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教资会会否就提升资助院校校董会的管治和增加其决策的透明度发出指引或作出规管;如果会,详情为何;如果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八所高等教育院校,均是法定的自主机构。每间院校根据各自的法例而成立。由於八所教资会资助院校有不同的历史背景、理念、信仰,各院校的法例不尽相同。

  院校根据其法例设有管理架构。总的来说,院校通常设有校董会作为其最高管治机构。法例对校董会的基本运作有所规定,例如开会及休会安排、法定人数、利益冲突、处理校务方式、成立委员会和转授权力的安排等。

  为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提高透明度,教资会资助院校表示,它们会在遵守保密原则的同时,适当地发布校董会的决定及政策。各院校就公开校董会会议的会议日期、会议议程、会议文件、会议简报、会议报告/纪要的做法和准则,载於附件一。院校就其公开其校董会及辖下委员会成员的会议出席率的安排,详见附件二。

(三)教资会在二○○二年发表的《香港高等教育--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报告》,建议各教资会资助院校的管治组织对大学的管治和管理架构进行检讨,以确定有关架构是否切合所需。该报告提出了一个恰当的大学管治模式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确保院校具有恰当和透明度高的问责流程。所有教资会资助院校均已完成检讨管治架构是否切合所需,内容包括:管治组织的人数和成员组合;相关管治条例及适用守则等。院校并已就该等检讨的建议进行跟进工作,包括修订法例。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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