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开放资讯科技系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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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宣布全面实施开放其资讯科技系统知识产权作商业用途的政策,务求为资讯科技业界创造更多商机。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发言人说:「有关政策是配合去年经济机遇委员会推动创新科技产业发展的其中一项建议。创新科技产业是六个香港有良好条件进一步发展的产业领域之一。」
在这政策下,新建立的政府资讯科技系统的知识产权将由开发系统的承办商拥有,除非有关产权涉及公众利益、法律或规管的原因。政府会向承办商取得使用、修改和复制有关资讯系统的永久特许权,并且无须缴付版权费用。至於现有资讯系统的知识产权,各政策局和部门会积极考虑承办商提出使用其知识产权作商业用途的要求。
发言人说:「这意味承办商可以利用有关知识产权发掘更多商机,例如他们可出售为政府开发的资讯科技系统的拥有权,或把系统的特许使用权授予其他人士。他们亦可用有关资讯科技系统作为基础,开发新产品。」
他补充:「在设计和开发产品方面,为承办商提供更多诱因,可鼓励市场创新,有利业界的持续发展。」
发言人表示政府也可受惠於这政策,就是当承办商计算为政府开发资讯科技系统的成本时,把可以再使用知识产权的因素计算在内,令投标价相对较低。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於二○○六年推行为期三年的试验计划,开放新建立政府资讯科技系统的知识产权作商业用途,随后并进行检讨。检讨显示资讯科技业界和政府均可受惠,同时确定业界一致支持实施计划。
完
2010年6月26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2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