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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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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二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88,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彩龙船酒家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十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8,520.3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叶恩运输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3,687.8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467元。



2010年6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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