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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出的议案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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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出的议案辩论发言全文:

主席:

  在过去的发言当中,有议员曾经质疑,最近泛民议员和中联办就政改方案的接触和沟通会动摇一国两制的基础。在这里,我想就今日适用於香港特区的法律条文和框架,跟大家分析一下。大家都清楚,根据《基本法》,中央、香港特区政府和立法会三方面都有其宪制地位,以决定香港的政制发展。

  根据《基本法》的附件一和二,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必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大家都知道在二○○四年,人大常委会(国家最高权力中心)就附件一及二两个选举办法作出解释,订出大家都熟悉的「五部曲」法律程序。

  让我和大家很快地重温一下二○○四年(人大常委会)解释所订定的「五部曲」法律程序:

(一)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两个(选举)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二)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三)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议案,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四)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五)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人大常委会,予以通过或备案。

  当然,我了解当人大(常委会)作这决定时,社会上有很多不同声音,亦有人不认同,不过大家知道这解释是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作出,而终审法院亦已经清楚指出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所有条文的解释权力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上,这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已经成为香港不二的法律框架,而且一直沿用。大家都记得在二○○四年,董特首启动了这「五部曲」,就二○○七年及二○○八年的选举提出报告。人大常委会在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决定,包括行政长官选举不实行普选,立法会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普选,而功能组别及地区直选的议席各占一半的原则不变。在这《决定》之后,特区政府在二○○五年提出的方案不获通过,即在立法会得不到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

  在二○○七年,曾特首再一次启动这「五部曲」程序,即启动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的修改程序,人大(常委会)於二○○七年十二月亦在这方面作出《决定》,这是大家都熟悉的,包括我们取得了普选时间表,而对於行政长官(的选举)则不实行普选,立法会亦不会实行全部议员普选,而功能界别及地区直选议席各占一半的原则维持不变。这表示,根据这个《决定》,如果要在二○一二年增加立法会议席,是不可以没有功能界别议席的。这项法律上的规限,早前曾有议员提及;各大报章,包括曾经支持变相公投的报章,都指出他们接受这法律框架的事实。我了解包括民主党、普选联、甚至是公民党在内的朋友都接受这法律框架是我们政制发展的根据。一直以来,正如我刚才所说,这法律框架是政制发展的最终依归。

  主席,在这情况之下,有泛民议员就政制发展问题要求和中央接触,我强调这是政制改革的问题,中央有宪制权力和角色。(泛民议员)提出和中央接触,希望可以突破困局,最后透过特区政府得到中央积极的回应。我相信,事实亦已摆在面前,这是大部分市民乐於看见的,我个人不相信这当中有任何违反一国两制的原则。当然有议员可以选择不接受这法律框架及现实,可以选择挑战和冲击这框架为策略,但是那些接受及尊重这法律框架及现实的朋友,包括议事堂内跨党派的议员,都希望在这法律框架内,尽量为香港争取更大的民主及福祉,甚至有人为了要达到更大的民主程度及(为)香港(争取)更大的福祉,需要作出牺牲。在今日的环境,如果对这些人冠以动摇一国两制,甚至是背信弃义的罪名,我认为有欠公允。

  多谢主席。



2010年6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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