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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加强保障学童的学校人事聘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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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因干犯性罪行而被定罪的学校教师,获另一间学校聘用从事非教学工作,亦有该等教师藉改名换姓转往另一间学校继续任教。此外,报道又指补习学校聘请教师时,教育局不会审查他们的资料,令曾干犯性罪行的补习教师可继续从事照顾儿童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有多少宗教师涉嫌干犯性罪行的个案,当中教师被定罪及被起诉但没被定罪的个案,以及在聆讯中及上诉中的个案各有多少;学校及教育局接获涉及教师干犯该等罪行的投诉数目;是否知悉在被起诉但没被定罪的教师当中,现时分别有多少人从事教学及非教学的工作,以及分别有多少人任教幼稚园、小学及中学;

(二)有否规定教师获聘时,必须向学校申报有否刑事纪录;如有,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接获多少宗申报;如没有,原因为何;

(三)政府有否考虑设立即时的通报机制,让学校向教育局查询拟聘请的教师有否性罪行的纪录(包括聆讯中、上诉中及已被判刑的个案);如有,详情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

(四)有否考虑成立具有法定权力的教师专业议会,规定所有教师加入成为会员,并不许曾犯性罪行的人士入职;如有,详情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及

(五)现时有否由警方设立的性罪行资料库,供所有教育机构及与照顾儿童工作有关的机构查询及核对;如有,详情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

回覆:

主席:

  教育局十分关注教师的专业操守,并一直与学校携手合作,分别在教师注册和人事聘用方面把关,尽力为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以保障学生福祉。为免学校误聘不恰当人士,本局已采取一篮子的加强措施,当中包括严格审核和跟进教师的注册资格,在合乎法例要求的情况下,容许学校向本局查询教师注册的资料,并建议学校在人事聘用方面加强审查,多方查证,以及要求教师如遭刑事起诉,须向学校报告,而学校亦须向本局呈报严重个案。

  此外,教育局对补习学校聘请教师亦有所规管。根据《教育条例》,补习学校须要求应征者申报是否有定罪记录。学校如欲雇用曾干犯刑事罪行人士为教师,须向教育局提出注册申请,而教育局亦会逐一审慎考虑其申请。若申请人被判断为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本局会拒绝有关申请。

  就问题的五部分,现逐项答覆如下:

(一)根据本局的纪录,在二○○六年一月至二○一○年五月期间,在职教师涉及性罪行(注解一)的数字如下:

          被起诉
          而罪名
      被定罪 不成立 聆讯中 上诉中  总数
个案数目   16   11   4    4    35

注解一:参照法律改革委员会於《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临时建议》报告书中所建议的性罪行列表

  教育局一向建议学校若接获教师涉嫌干犯性罪行的投诉,须向执法部门寻求协助。若本局知悉同类事件,亦同样会建议有关人士向警方举报。过往,学校并非一定向本局呈报有关个案,故本局并没有此类投诉的统计数字。然而,若教师被起诉,教育局会跟进有关案件的发展。

  事实上,教育局一直紧密跟进教师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事件。纵使有关教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教育局亦会根据法庭判词及其他调查报告,判断事件是否涉及专业失德;严重专业失德的教师,会被取消其注册资格。至於罪名不成立而又不涉及严重专业失德的教师,本局不会跟进其就业情况。然而,根据本局现时的教师资料显示,上述十一位被起诉而罪名不成立的教师,当中有四位现仍於公营学校任教,但他们并不涉及严重专业失德的行为。

(二)教师的聘任安排虽属校本管理范畴,但教育局一直给予学校指引,并建议学校制订一套妥善的人事聘任政策和程序,以甄选合适的应征者。在过去,部分学校会要求应征者申报有否刑事罪行纪录作参考,但学校无须向教育局提交有关资料,故本局并没有获聘教师有刑事罪行的统计数字。然而,为加强保障学生福祉,教育局在本年五月公布的人事聘用加强措施已清楚列明,学校应要求应征者申报有否刑事罪行纪录,并提供详情。我们相信学校会遵从有关指引,在人事聘任加强「把关」。

(三)学校拟聘任的教师可以是现职教师或其他人士。由於教育局并非执法部门,故没有全港市民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所以,即使获当事人的同意,本局亦不可能全面为学校提供拟聘用的教师有否犯罪的纪录。然而,为方便学校在聘用在职教师前核实教师的注册资格,本局会在学校征得拟聘用教师的同意后,尽快向学校发放其注册资格及相关资料。

  事实上,法律改革委员会已建议设立一个行政机制,让从事与儿童有关等工作的雇主,可查证应征者有否性罪行纪录。教育局会密切跟进发展,待有关安排确定后,尽快更新学校的人事聘任指引。

(四)保障学生安全与成立有法定权力的教师专业议会是没有必然关系的。世界很多国家都没有教师专业议会,其政府可透过立法、行政等不同方式有效地处理违法失德教师。在香港,若教师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教育局会以合法、合理、不枉不纵的原则,根据法庭判词、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来处理有关教师的注册资格。原则上,干犯严重罪行的教师(例如干犯性罪行而受害人为儿童或其学生),教育局会取消其注册教师资格,或拒绝其注册申请。被取消注册资格/拒绝申请的人士不可在学校(包括补习学校)担任教师工作,亦不可能藉「改名换姓」重投教师行列。

(五)警方现时有备存某些刑事罪行,包括性罪行的定罪纪录,以协助履行其防止、侦查和调查罪案的法定职能。此外,警方根据有关法例的规定,可应获法例授权机构,例如教育局、社会福利署等的要求,向这些机构提供个别人士的刑事定罪纪录资料,以便这些机构在注册或核准某些专业人员,例如校董、教师、和幼儿托管人时,加以参考。

  另外,法律改革委员会於今年二月发布《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临时建议》报告书,建议政府尽快设立一个行政机制,让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得以查核雇员在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纪录。当局正研究尽快落实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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