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题:就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事务进行调查
**********************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警方分别调查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杠杆式外汇买卖事件及相关事务,以及早前有报道指出,律政司已指示警方调查中信泰富竞投内地海南省神州半岛土地发展项目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证监会将上述的调查报告交给律政司作考虑已超过六个月,有关的进展为何;

(二)警方的调查工作是否已完成;若否,当局会否考虑冻结中信泰富或相关董事的部分资产,以确保小股东日后可追回损失;

(三)鉴于上述的调查工作已进行超过二十个月,当局仍未进行刑事检控行动,而据悉警方的调查至今仍停留于决定已取的文件中哪些与案件有关的阶段,当局有否评估现时是否适合将个案交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研讯,以尽快作出审理;若有评估,结果及当局的考虑因素为何;

(四)鉴于有报道指出,有三名小股东曾透过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中信泰富上任主席申请索偿,却不获受理而须转介至高等法院进行诉讼,但他们因诉讼费用昂贵,以及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资格而被迫放弃追讨赔偿,当局现时有何快捷及具成本效益的措施,协助在上市公司发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公开通讯或所作的市场失当行为的影响下作出错误投资,因而蒙受约数万元金钱损失的小股东向上市公司或其负责人申请赔偿,以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五)有否了解其他成熟的国际金融市场(例如英国及美国等)如何就类似上述的情况为小股东追讨数万元的损失;若有,详情为何;

(六)鉴于中信泰富在二○○八年九月十六日发出的通函的责任声明中表示,「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刊载......董事愿就本通函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当中所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该责任声明的内容是否符合上市规则与指引的规定;若是,该等规定的目的为何;有否评估当上市公司通函载有不准确资料时,该等规定能否保障小股东,让他们向有关的上市公司董事或负责人追讨损失,抑或只保障上市公司;及

(七)针对调查中信泰富竞投内地海南省神州半岛土地发展项目的事宜,警方会否调查当中有否涉及关连交易、损害中信泰富小股东的利益、没有适时及详尽披露相关资料,以及违反香港的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的行为?

答覆:

主席:

  应何俊仁议员的提问,我们征询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律政司及香港警务处(警方)的意见,现回覆如下∶

(一)律政司表示,证监会在完成其调查后已向该司寻求法律指引。警方亦正就同一事件展开调查,惟有关调查工作尚未完成。警方的调查牵涉数量庞大的文件和电脑证物,而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声称就被检取的文件,他们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而有关声称的诉讼正由高等法院审理。由于证监会及警方的调查均涉及相同事实,律政司宜在研究警方调查所得的结果后,才敲定及向双方提供有关的法律指引。

(二)警方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现阶段不会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三)一般而言,如有充份证据及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便会采取刑事检控。若律政司建议不提出刑事检控,证监会会考虑其他执法途径,包括将个案转介财政司司长,考虑是否提起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席前进行的研讯程序。而现时由于警方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律政司在研究警方调查所得的结果后,才敲定给予证监会及警方的法律指引。故此,现阶段我们不会就下一步行动作出评论。

(四)、(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1条或第305条,若某人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或违反该条例第XIV部第2至4分部关于证券及期货交易等的罪行之任何条文,则他负有法律责任赔偿另一人因该行为而蒙受的金钱损失。申索人可按有关条文进行申索,条文亦订明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裁定可获接纳为证据。

  根据香港的法院架构,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在其管辖范围下不超过50,000元的申索。申索人及被告人均不可聘用律师代表。为确保所有有充分理据提出法律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欠缺经济能力而没法寻求公义,政府亦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申请人需要通过资产审查。

(六)《上市规则》(例如第14.66(2)、14.68(1)、14.69(1)(a)及14A.59(3)条)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发出的通函须包括一项董事责任声明,目的是要确保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内的披露原则,特别是根据《上市规则》第2.13条的要求,所披露的资料须在各重要方面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负责执行《上市规则》。一般而言,当联交所发现违规的事实和情况,联交所会向有关的上市公司及/或董事作出适当的查询及调查。联交所表示不会评论个别案件。

(七)我们不会就个别事件作出评论。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