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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在政制改革方案记者会的发言全文(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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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中区政府合署新翼会议厅举行的政制改革方案记者会上就「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办法」的发言全文:

各位:

  我现在会进一步解释,为何经过详细研究后,特区政府认为涉及新增五个议席的「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办法」(亦即行政长官刚才提及的调节方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於2007年的决定。

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

  根据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就2012年立法会选举而言,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不过,在这和其他条件的大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并没有就功能界别议员怎样产生规定任何方法,所以有关功能界别议员产生办法的细节都可交由本地立法的层面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二去处理。

  一直以来,根据《基本法》附件二,各个功能界别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以及选举办法,都可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过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办法

  行政长官刚才就「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办法」作了简介,现在让我再向大家指出政府在考虑这个办法中的一些重要因素:

(1) 首先,参选人本身必须是民选的区议会议员。

(2) 第二,参选人必须获得民选区议员提名才可参选。

(3) 第三,参选人是由无权在其他功能界别投票的登记选民透过一人一票选出。(换言之,选民基础约三百二十万,即是三百四十三万总登记选民减除二十三万其他功能界别选民而计算出来。)

「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不是地区直选

  我想指出,这新选举办法并非直选。参选人只限於由民选区议员提名的民选区议员,而并非三百四十三万地区直选登记选民中的中国公民任何一位都可以参选。

  第二,这个(新)选举办法并非地区直选,因为由这个选举办法选出的议员并非「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这是因为并非所有三百四十三万地区直选的登记选民都可以投票,有权在这新选举办法中投票的,限於无权在其他功能界别投票的登记选民。

区议会作为一个功能界别

  长久以来,就立法会选举而言,区议会都是「功能界别」其中之一,本届立法会30席功能界别议席中其中一席就是由区议会产生。

  根据立法会条例(542章)第20(1)(zb)段,区议会是一个功能界别。

  区议会的功能在於向政府提供地区行政方面的意见以及推动地区发展,其具体功能显而易见,有别於由地区直选产生的议员。

  扩大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并不会改变区议会作为功能界别的性质。

「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五位立法会议员仍然代表区议会

  每一位透过这个「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办法」进入立法会的议员,都是由功能界别产生的议员,他/她仍是立法会中区议会的代表。

  此外,如果进一步反覆从候选人资格、提名方法和选民基础三方面去分析「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办法」,就更加清晰看到它仍然是功能界别选举,而非地区直选。

候选人资格

  首先,就候选人资格而言,新选举办法(「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办法」)的候选人本身必须是民选区议员,这跟地区直选中任何一位登记选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可被提名为候选人的情况截然不同。

提名方法

  第二方面是提名方法,在这新选举办法下,只有民选区议员有权参与提名立法会中新区议会功能界别的候选人,这跟地区直选中任何一位登记选民都有权提名的情况截然不同。

选民基础

  第三方面是选民基础,在这新选举办法下,只有那些无权在其他功能界别投票的登记选民才有权在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这跟地区直选中所有登记选民都有权投票的情况并不相同。

一切都可以透过本地立法落实

  为落实这个选举办法而必须进行的改动,都是涉及功能界别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和选举办法等事宜,全部都可以透过本地立法而达致。

向普选迈进

  此外,「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办法」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选举制度不断发展,现在我们正朝普选最终的目标进发。很明显,扩大选民基础是这个进程中相当重要的一环。

  「新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办法」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它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方法循序渐进地达致普选,我呼吁各位立法会议员支持这个办法,给香港一个机会,在政制发展上踏出重要的一步。



2010年6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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