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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发表出任陪审员的准则报告书。
法改会提出多项建议,其中包括将出任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提高,减少自动获豁免出任陪审员的人士类别,并以立法方式就陪审员的「居民身分」及「良好品格」作出定义。
根据现行委任陪审员的法例规定,陪审员必须是香港居民,年龄介乎二十一岁与六十五岁之间,没有失明、失聪或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审员的无行为能力情况,而且他要具有良好品格和「对在有关法律程序进行时将予采用的语言所具有的知识,足以令他明白该等法律程序」。
法改会秘书施道嘉说:「现行法例没有就陪审员界定何谓『良好品格』及『居民身分』,亦没有订明如何衡量语言能力。因此,法改会获邀研究陪审员的现有准则是否适当,以及应否以更清楚和明确的方式列出这些准则。」
施道嘉表示,由胡国兴法官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进行了有关检讨。该小组委员会於二○○八年发表了一份胪列其初步建议的谘询文件,而在拟定这报告书的最终建议时,已考虑过当时谘询文件所得的回应。
报告书建议出任陪审员的年龄下限应维持在二十一岁,但其年龄上限则应由六十五岁提高至七十岁。然而,年满六十五岁的人只要提出豁免申请,便可获豁免的当然权利。
为确保陪审员与香港有一定合理的连系,并对本地的规范、价值观和文化有所认识,报告书建议准陪审员在获发出任陪审员通知书之前,必须要持有香港身份证满三年,并在该通知书发出时仍居於香港。
至於「良好品格」的规定,报告书建议属以下情况的人士,便不合资格出任陪审员:
(a) 曾於香港或其他地方因刑事罪行被定罪并因此而被判处为期超逾三个月,且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该刑罚是否暂缓执行);
(b) 在过去五年内曾因刑事罪行被定罪,并因此而被判处为期不超逾三个月的监禁(不论该刑罚是否暂缓执行);
(c) 被控以可公诉罪行而正在候审;或
(d) 因任何罪行而被还押以待审讯。
就上述目的而言,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已失时效的定罪,不会视为刑事定罪。
报告书不接纳已破产的人不可出任陪审员的意见,并且认为将未获解除破产的人自动定性为不具「良好品格」,是错误的做法。
在教育水平方面,法改会认为不宜将现时出任陪审员的教育程度要求降低。法改会建议现时规定陪审员须至少达到中七或同等学历的教育程度的行政措施,应予维持,但这项规定应在法例中订明,以确保陪审员有能力理解及明了证据和妥当地履行作为陪审员的职责。然而,新的中学教育架构将最迟於二○一二年全面推行,届时学生在完成新学制的中六(即现时的中六)课程时,将要参加单一个为考取香港中学文凭而设的公开试。报告书因此建议,要求陪审员的教育程度应为已完成中七、新学制的中六、 IB文凭、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认为同等的其他中学教育。
报告书建议应在《陪审团条例》中列明批准免任或暂缓出任陪审员的指导原则,而有关理据应包括:
(a) 该人出任陪审员可能会对公众造成重大不便;
(b) 该人出任陪审员可能会对他或任何受他照顾或监管的人造成过度困难或过度不便;
(c) 该人从事涉及司法的工作,因此可能会有偏见或令人觉得他可能会有偏见;
(d) 出任陪审员与该人的原则或信念不符;或
(e) 这样做有利於维护公正。
法改会检讨过现时获豁免出任陪审员的人士类别,所得结论为某些类别的人士不应再获得豁免,但应改为在个别情况下他们可以申请暂缓出任或免任陪审员。
法改会建议不应再获得豁免出任陪审员的士人包括担任见习或学徒职级的公职人员、每日在香港出版的报章的编辑、注册药剂师、神职人员及在任何宗教团体中担任类似职位的人或任何修道院的全时间修行成员等、全日制学生、飞行员、领航员及无线电操作员及其他的飞机机员、太平绅士,以及司法机构某些成员的配偶。
报告书建议,若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主审法官信纳任何属上述类别的人士的申请有充分理据支持,则可准其暂缓出任或免任陪审员。
报告书的文本可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大
20楼法改会秘书处索取,亦可於法改会的网站查阅,网址是 www.hkreform.gov.hk 。
完
2010年6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