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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提交《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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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草案》,建议成立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为规管电讯和广播业的单一规管机构。条例草案将於六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说:「科技发展一日千里,电讯与广播业汇流情况不断出现。香港有需要全面检讨现行的规管制度,以有效迎接这些改变带来的挑战。作为检讨的第一步,我们建议重组规管体制安排,将目前两个规管机构(即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和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的职能合并。」

  根据条例草案,通讯局将执行现行《广播条例》、《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条例名称将作更改)、《电讯条例》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广管局及电讯局长的现有法定权力和职能,将转移给通讯局。

  通讯局会采用委员会架构,由不少於五名亦不多於十名非官方成员(包括一名非官方主席)、一名公职人员和通讯事务总监(总监为当然成员)组成。除通讯事务总监外,其他成员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

  发言人说:「我们原建议通讯局只有五名非官方成员。因应公众谘询所收到的意见,我们现建议增加灵活性,容许增加非官方成员的数目。」

  根据政府的建议,通讯局的行政机构,由电讯管理局与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辖下的广播事务管理科合并而成。该行政机构取名「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属政府部门,并将以营运基金形式运作。部门首长为通讯事务总监。经检讨后,政府亦建议解散影视处,并将其属於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电影检查及报刊注册有关的职能,转移至通讯办,为此,政府会开设新的一般收入总目。影视处发出娱乐牌照的职能,会交由民政事务总署负责。

  发言人说:「我们会在通讯局成立后,全面检讨现时的规管制度,以更新和理顺现行的《电讯条例》及《广播条例》。」



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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