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废物将受规管
********
********
《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一般规例》)和《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今日(六月十八日)与《2010年〈200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一同刊登宪报。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说:「为保障公众健康,政府将会实施医疗废物管制计划(管制计划),确保医疗废物得以环保和安全的方式处理及处置。」
根据管制计划,医疗废物产生者(例如医院和诊所)将须聘用持牌废物收集商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到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
发言人说:「两条规例将载有管制计划详细的规管要求和处置医疗废物的收费。此外,两套工作守则亦於今日发出,为医疗废物产生者和收集商就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提供指引。」
待立法会相关程序完成后,《一般规例》中的发牌条文将会於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这可让医疗废物收集商和处理设施经营者於管制计划於二○一一年初实施前取得相关的牌照。
相关的规管要求和两套工作守则已经上载环保署网页: www.epd.gov.hk/epd/clinicalwaste/ 。
完
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