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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赋权香港法院就外地离婚案作出经济济助令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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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草案》将於明日(六月十八日)刊宪,赋权香港法院在承认外地的离婚判令时,处理有关附属济助的事宜。

  条例草案旨在赋权予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就婚姻藉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遭解除或废止的前任配偶,或藉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合法分居的前任配偶,作出经济济助命令。

  根据现行法例,尽管诉讼一方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已取得离婚判令,也不可以向香港法院提出经济济助申请。如该方根据外国法院命令,未获得经济给养或所获经济给养不足,便可能会陷於困境。

  条例草案建议,假如获香港以外法院准予终止有关婚姻,则婚姻的任何一方可申请经济济助命令,除非该一方已再婚,则作别论。

  条例草案亦规定婚姻的一方提出经济济助申请前,必须取得法庭的许可。除非法庭认为有充分理由提出经济济助命令申请,否则不得批予许可。

  根据条例草案,法庭考虑经济济助申请的司法管辖权依据,应与法庭对香港离婚法律程序所具有的司法管辖权类似,即在提出许可申请当日,又或在外地离婚判令、废止婚姻判令或合法分居生效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或惯常居於香港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法庭须考虑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以决定由香港的法庭作出经济济助命令是否适当。

  条例草案赋权法庭在批给许可、且信纳有关命令是适当后,便可作出关於经济给养及财产调整的命令。

  条例草案亦载有防止逃避责任的条文,以处理有关的财产处置及交易,而该处置及交易是意图令经济济助申请失败、阻止有关申请、削减经济济助的款额、或对经济济助令的执行有任何形式的妨碍。

  律政司发言人说:「政府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已就有关内容作广泛谘询。」

  发言人说:「政府已征询过法律专业团体,包括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家庭法律协会和司法机构,并已充分考虑其他有关机构的意见。」

  条例案将於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进行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



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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