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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宪报将於明日(六月十八日)刊登《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为律师行引进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模式。
建议的目的是要保障以有限责任合伙模式经营律师行的合伙人,当自己并没有犯错的情况下,无须因该行其他成员的失责行为而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建议如某律师行是有限责任合伙,而合伙义务是因另一位合伙人,或该行的雇员、代理或代表的失责行为引致,则任何人不会只因身为该行的合伙人,而须对该合伙义务负上共同或个别的法律责任。
建议令现行的法律有所改变。根据现行法律,律师行每一合伙人,对律师行在其作为合伙人期间所招致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包括因律师行其他合伙人的错误作为而招致的法律责任及义务),须与其他合伙人负上共同及个别的法律责任。
律政司发言人说:「条例草案并非用以改变普通法中有关疏忽的一般原则。」
发言人说:「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普通法下可能仍须对受其监督的雇员的失责行为负责。」
发言人补充说:「此外,没有建立妥善的员工监督系统亦可以成为申索的根据,令有限责任合伙的所有合伙人均须对疏忽负上集体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亦建议,如有限责任合伙的名称是中文的话,须包括「有限责任合伙」的字样於其名称中;及如合伙的名称是英文的话,则须包括「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或其缩写)的字样於其名称中。该名称必须在合伙的每个营业地点展示,并在其通信及其他刊物中述明。
条例草案亦规定现有的律师行须在它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后的30天内,通知其所有现有客户。如外地律师行已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以属有限责任的合伙模式从事法律执业,则该行只须通知其在香港的客户。
条例草案亦规定律师会理事会须备存一份有限责任合伙的名单,供公众查阅。
条例草案的其他建议包括对有限责任合伙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的分发作规管,以保障合伙资产可以偿付债务;以及律师会理事会就建议内容的权力范围。
条例草案将於六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完
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3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