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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因欠薪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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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因短付工资,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即时监禁三个月。同时该雇主须经法庭清付有关欠薪予该名佣工。

  涉案的雇主在其外籍佣工受雇期间,未有按照二○○七年双方签订的雇佣合约内之规定,支付当时的每月最低工资三千四百八十元予该佣工,涉案款额约二万五千元。

  劳工处欢迎有关裁决,这是本年第一宗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因欠薪而被法庭判处监禁刑罚的个案,并表示该裁决向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必须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发放工资。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劳工处发言人说:「对于拖欠工资的雇主被判处监禁刑罚,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劳工处亦提醒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均不可支付少于规定的最低工资予其佣工,雇主如短付其外佣的工资即属违反《雇佣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续说:「雇员包括外佣,如遭雇主拖欠工资,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以保障其法定权益。」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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