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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强积金「雇员自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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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的答覆:

问题:

  本会於去年制定《2009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当中包括容许雇员可以每年一次,把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计划帐户内的个人供款的累算权益,一笔过转移至其他自选的强积金计划。修订条例预计於二○一一年初实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金融机构在上述修订条例实施后,会推出各类型的投资产品,为免雇员因受误导而选择一些高风险的投资产品(例如杠杆式的衍生工具),当局有否计划加强对强积金投资产品的监管;若有计划,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鉴於在上述的修定条例制定后,强积金中介人(包括公司及个人)的数目至本年四月三十日已达27,795,当局将如何有效地监管中介人销售产品的情况;及

(三) 在上述修订条例实施后,政府会否为雇员提供适切的支援和配套措施,并透过宣传和教育,让他们能够按个人可承受的风险来进行强积金供款转移;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简称「积金局」)可以循三个途径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的投资,不会因为「雇员自选安排」生效后而选择一些包含杠杆式的衍生工具的高风险投资产品。这些途径包括 ─

  第一、对强积金投资项目的限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简称「规例」)已订定条文,严格规管强积金成分基金的准许投资项目,包括限制强积金基金进行借贷和杠杆式投资等较高风险的活动,以尽量减低风险,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的利益。例如规例已明确禁止基金使用衍生工具致使基金有杠杆成分,亦限制基金只可投资於积金局核准交易所买卖的财务期货及财务期权合约,而有关投资不可超逾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十。此外,规例亦有订明分散投资的规定,包括要求强积金基金最多只可把其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投资於同一个机构所发行的证券及其他准许投资项目。

  第二、监察投资规定得以严格遵守。积金局会审阅由受托人提交的法定申报表及报告、进行实地巡查,以及要求受托人和基金经理必须设立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等。积金局会继续加强审查方面的工作。

  第三、资料披露要求。现时已有守则订明,受托人必须在向计划成员发出的要约文件和基金概览内,清楚列明有关成分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组合分布和风险水平,以确保计划成员有足够资料,因应其个别的投资取向和可承受风险程度,选择合适的成分基金。

  积金局会继续密切留意市场发展的情况,如有需要,会考虑进一步加强强积金基金的监管。

(二) 现时,所有强积金中介人均须向积金局注册,并遵守由积金局制定的「强积金中介人操守守则」。为了配合计划於明年实施的「雇员自选安排」,积金局现正制订相关指引给中介人,要求他们向客户销售强积金计划或基金时,必须清楚解释不同计划和基金类别的内容,包括收费、投资目标和风险程度等,并协助客户在知悉有关资料的情况下,按其投资目标和可承受风险程度选择合适的计划和基金作转移。此外,积金局已制订了《强积金受托人最佳实务守则》,提示受托人应如何监管其强积金推销商,确保他们的强积金中介人妥善推广及销售强积金计划及产品。

  另一方面,积金局亦会提升强积金中介人的考试和培训要求,以确保现职和新入职的中介人认识「雇员自选安排」的各项规定,以及中介人所担当的角色和责任。

  政府和积金局会不时检讨规管销售强积金产品的安排,以确保能与时并进,并达至有效监管。如有需要,我们会提出改善建议作公开谘询。

(三) 积金局一向重视推行强积金投资教育的工作,并针对预计於明年实施的「雇员自选安排」,於今年开展了一连串的公众活动,教导市民认识在作出投资决定前所必须考虑的因素。积金局亦会透过不同途径及平台,包括刊物、广告及报章稿件等宣传「雇员自选安排」的具体执行情况。此外,在过去半年,积金局已与雇员和雇主团体,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共同举办了超过160场「强积金投资教育」简介会,有超过二万多名人士参与。积金局会持续举办多项教育及宣传活动,让计划成员更加认识「雇员自选安排」的运作详情及在选择转移累算权益时所须考虑的因素。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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